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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2 生效日期: 2006-06-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6]836号

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
行政审批事项1: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子项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
子项二: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
子项三: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
子项四: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子项五: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批
子项六: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2: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
子项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
子项二: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
子项三: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行政审批事项3: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子项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子项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子项三:《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行政审批事项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6: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7:外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设立及登记事项变更
  行政审批事项1
  事项名称: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 )
  审批主体: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须报市政府批准)
  子项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
  审批条件:
  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7.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8.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9.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审批条件中的1、2、3、6、8、9。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 由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 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 建设项目需取水的,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 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新设立殡葬机构需提供民政部门批复文件;农业生产、濒危植物和动物资源生产等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
  注:信息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中的1、2、5,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还需要提供市信息办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二: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
  审批条件:
  1. 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意见;
  3. 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成熟;
  4. 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小城镇等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
  5.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专家评估;
  6. 需征地的项目初步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方案;
  7.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中的1、3、4、5、7。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 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 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7.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8.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9.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小城镇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10.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的1、2、6、7、10。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三: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
  审批条件:
  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
  2. 总概算投资未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3%,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未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
  3. 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已组建成立;
  4.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具备上述条件的1、3、4,并且主要招标工作基本完成。
  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单位的报批函;
  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 按规定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图纸;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5. 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的有关证明文件;
  6.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中的1、2、3、5、6。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四: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审批条件:
  1. 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
  2. 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3. 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项目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
  4. 已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 市政府投资和其他建设资金已落实;
  6.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待建人已确定,待建合同已签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已成立;
  7.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符合上述条件的5、6、7。
  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3. 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的材料,项目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的材料;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5. 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6. 市政府投资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
  7.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提交代建人有关材料及代建合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提交组建的项目法人有关材料;
  8.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中的1、6、7、8,并提供相关批复和招投标文件。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五: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批
  审批条件:
  1. 建设项目已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列入年度计划;
  2. 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单位的报批函;
  2.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3.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文件;
  4.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六: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审批条件:
  1.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为在建项目或者是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2. 属于国家及本市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的范围;
  3. 项目的整个建设期间内未获得过贴息或者补助;
  4. 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 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
  4.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5.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付息单;
  7. 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中的1、2、7。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给予一定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行政审批事项2
  事项名称: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
  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
  审批主体: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子项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
  审核条件:
  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7.教育、医疗机构、信息化、水利等项目,应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8.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或请示;
  2.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 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 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需要与用地单位的征地协议;对与其他部门联建的,需要提供联建协议,以及国土部门对该项目用地的征求意见复函;
  5. 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需提供市信息办审查意见;水利项目需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核收费:本审核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决定: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二: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
  审核条件:
  1.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2. 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3. 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4. 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5. 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6.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 资金申请报告;
  2.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4.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5.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 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8. 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 国家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收费:本审核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决定: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三: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审核条件:
  1. 符合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2. 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3. 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4. 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落实;
  5. 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申请材料:
  1. 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3. 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4. 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5. 需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审核收费:本审核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决定: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行政审批事项3
  事项名称: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审批主体: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子项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审批条件:
  1.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
  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
  4.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改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 项目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核准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2.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7份;
  3.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证书);
  4. 内资项目提供已签订的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
  5.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
  6.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需要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项目商务合同;
  7.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子项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审批条件: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2.资金来源为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
  3.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
  4.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5.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企业名称、资金性质、自有资金总额、用汇额、《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6.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材料:
  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一式5份;
  2.原《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3.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4.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5.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子项三:《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审批条件: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2.资金来源为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
  3.进口商品用途:超出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
  4.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
  5.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性质、项目内容、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自有资金、项目进口设备清单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6.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材料:
  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及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
  2.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5份;
  3.原《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4.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5.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6.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行政审批事项4
  事项名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设立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
  审批主体:
  1.由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受理,组织专家对项目核心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及项目经济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由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促局、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等部门参加)召开认定会,进行认定。
  审批条件:
  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2.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的《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
  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万元(软件产品50万元)以上,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所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医药类项目应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其他项目应出具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5.申报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的应提供项目核准文件。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本委在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上报评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由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告知。

  行政审批事项5
  事项名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
  设定依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
  审批主体: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4.利用各种废弃物均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
  申请材料:
  1.《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须经所在区县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产品工艺流程方框图、产品标准(国标、行标、地标);
  5.产品原料配比;
  6.产品质检报告(市级以上,含市级),新产品需鉴定证书或权威单位意见;
  7.产品准用证(备案等)以及环保、安全等部门批复或证明材料等要件;
  8.现场(实地勘察)纪录表和配比实测纪录表。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审批决定:
  对认定合格者颁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证书,并通知申办人到受理大厅领取。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每年分三批),网址:http:// www.bjpc.gov.cn和www.bjjnhb.com.cn。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行政审批事项6
  事项名称: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设立依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主体: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的收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审批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
  2.属于我市审批权限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3.具有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批准设立收费项目的文件 ;
  4.不属于国家和我市已取消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
  5.不是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3、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4、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
  6、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7、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8.属于价格听证范围的,需提供听证会材料。
  审批收费: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本项审批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以上时间不包括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时间)
  审批决定:
  经批准的,制作批准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不同意收费或不同意调整收费标准的审批决定。
  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到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或者机构变更、撤销时,应于批准后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行政审批事项7
  事项名称:外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设立及登记事项变更
  设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驻京办事机构严格审批和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88]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3]15号)、《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经发[2003]7号)、《关于调整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05]45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4号)
  审批主体: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条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辖政府部门、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区人民政府)、县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北京市设立一个驻京联络处。
  2.有符合规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辖政府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驻京联络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3.具有足以维持驻京联络处正常运转及购置必要办公设备所需经费来源。
  4.有不少于三人的编制内专职工作人员。
  申请材料:
  1.省级经济协作主管部门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有关申请设立驻京联络处的正式公函;
  2.申办单位介绍信,负责筹办人员任现职证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申办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4.设立驻京联络处的目的、必要性,拟定的驻京联络处职责、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等证明文件及在编专职工作人员名册;
  5.申办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出具的驻京联络处经费来源证明(包括每年办公经费数额);
  6.申办单位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有关负责处理驻京联络处撤销后遗留问题的承诺函;
  7.驻京联络处在京办公用房证明(产权证或承租合同)及复印件;
  8.申办单位出具的驻京联络处负责人任职文件,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本项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向当地省级经济协作主管部门发出“关于同意××××设立驻北京联络处的函”,并发给申请单位《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登记证》正、副本。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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