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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食品卫生检验人员制服供应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19 生效日期: 1988-01-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一、凡经卫生部批准在国家规定的对外开放的海港、空港、车站和国境陆路关口的食品卫生检验所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的工作人员,均应穿着制服、佩戴标志。

  二、帽徽和标志
  1.帽徽:为国徽图案
  2.胸章:铝质,红底黄字黄边。长6厘米,宽2.5厘米。字样为楷体“中国食品卫生监督”,下方为英文“FOOD HYGIENE INSPECTION P. R.C”。
  3.肩章:红底黄边,肩章正中镶一铝合金质圆形徽章,图案为白底红十字,镶金边。

  三、制服式样及用料
  1.钮扣:为金黄色铝合金质,中间有“食卫”字样。大衣扣为26mm;袖扣为22mm;西服扣为22mm;袖扣为15mm。短袖和长袖衫用扣均为15mm。
  2.领带:颜色与西服同。
  3.帽子:夏帽为大檐帽,男女同。冬帽为咖啡色栽绒平顶黑色皮帽,男女同。
  4.手套:黑色人造革手套。
  5.鞋:
  (1)凉皮鞋:男为包头式,女为系带半高跟式;
  (2)单皮鞋:男为三接头式,女为半高跟船式;
  (3)棉皮鞋:男为高腰三接头式,女为半高跟高腰式。
  6.冬装:深蓝色毛涤华达呢料(毛涤比例7:3),双排扣西式套服。
  7.夏装:深蓝色毛涤凡尔丁料(毛涤比例7:3),双排扣西式套服。
  8.大衣:深蓝色中等海军呢料,双排扣西式大衣,女有腰系带。
  9.短袖衫:白色棉涤确良,高领,袖口加边,双肩加绊。
  10.长袖衫:白色棉涤确良,高领。

  四、着(换)装规定
  1.冬装:第一次2套,热、温、寒区分别为5、4、3年换发一套,每换装两次加裤子1条。
  2.夏装:第一次2套(女同志加发裙子1条),热、温、寒区分别为3、4、5年换发1套,每换装1次加裤子1条(女同志裤、裙只选1种)。
  3.大衣:只限经常在室外执行任务的人员制做1件。寒区加活动的长毛绒里子,温区视需要可加活动长毛绒里子。热、温、寒区换装年限分别为15、10、8年。
  4.短袖衫:第一次2件,热、温、寒区分别为2、3、4年换发1件。
  5.长袖衫:第一次2件,以后每年1件。
  6.帽子:大檐帽每人1顶,每年发深蓝色帽罩1个,帽架不坏不换,冬帽寒温区每人1顶,分别为3、4年换发1顶,热区不发。
  7.皮鞋:单皮鞋,热、温、寒区分别为2、3年换发1双;凉皮鞋,热、温区分别为2、3年换发1双,寒区不发;棉皮鞋,温、寒区分别为5、3年换发1双,热区不发。
  8.领带:第一次2条,以后每年1条。
  9.帽徽、胸章、肩章等标志统一制做,每人1套。
  10.手套:寒区人造革棉手套1付,温区单人造革手套1付,随冬装换发。热区不发手套。
  11.雨衣、雨鞋:仅限经常在室外现场执行任务的人员发1件和1双,热、温、寒区换发年限为5、6、7年。
  12.其他着装: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机构的专职汽车司机、船员等人员,为有利于对外观瞻,便于执行任务,制做的制服式样、颜色、穿着年限与干部同,冬、夏装和大衣为化纤料。

  五、着装处理办法
  1.调离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工作人员,收回所有标志和帽徽,所发制服或者收回,或者再加收20%的工料费;原收30%的工料费不退。
  2.借调外单位工作、脱产学习或病事假等半年以上者暂不制做服装。
  3.离、退休人员一律不制做服装。
  4.对不经常到现场的口岸食检所干部,可按着(换)装规定制装,换装期限延长2年。

  六、收费标准
  所有着装人员一律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29号《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规定,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另70%的工料费从本单位的卫生事业费或进口食品检验收费中解决。

  七、气候区域划分:
  热区:广东广西福建云南
  寒区:黑龙江吉林、内蒙、新疆西藏
  温区:其它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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