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华通讯社和共同通信社关于共同运用话音专线的协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3-27 生效日期: 1980-03-27
发布部门: 菲律宾
发布文号:
  曾涛社长率领的新华通讯社代表团,应共同通信社社长渡边孟次的邀请,于一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四月上旬对日本进行了友好访问。曾涛社长和渡边社长为了加强两社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就两社间共同运用话音专线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鉴于这条话音专线从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开始试通以来运转情况良好,决定从一九八○年四月一日开始正式开通,并确认如下事项: 
  一、北京——东京间的话音专线,除用于两社记者发消息外,还用于:(一)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新华社)向共同通信社(以下简称共同社)总社传送新华社的中文消息和照片、向共同社北京分社传送新华社的中文消息。共同社直接向新华社总社传送共同社的图片,并经由新华社东京分社向新华社总社传送共同社的日文消息。(二)新华社向新华社东京分社和中国通信社传送新华社的消息和照片等。共同社向其北京分社及分社社长家传送共同社的消息等。 
  二、根据传送内容分别在共同社总社、北京分社、北京分社社长家、新华社总社、东京分社以及中国通信社设置EF31型九千六百毕特传真机、图片传真机、电话和控制器等设备。 
  三、使用专线的优先顺序是:文字传真、照片传真、通电话,原则上不用电话发稿。 
  四、专线的费用,按照平等负担的原则,各自支付本国部分的费用(包括市内线路费)。所用设备的费用由各自负担。 
  五、更新或增设专线设备以及在使用专线过程中发生问题时,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新华通讯社社长 共同通信社社长 
  (签字) (签字) 
 
 
一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