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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5 生效日期: 2006-04-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6]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就建立本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依据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5)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5号)的相关规定,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因素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方法
  测算各区县农村低保标准,首先测算全市农村低保的平均标准,然后乘以区县平衡系数,再加上或减去适当的调整数后得出。具体测算公式为:
  区县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区县平衡系数)±调整数
  其中,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根据满足本市农村居民最基本的食物消费支出标准除以适当的恩格尔系数得出。
  区县平衡系数为各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与全市平均数据的比值。具体测算公式为:
  区县平衡系数=[(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区县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全市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调整数由各区县综合考虑本地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物价指数、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得出。

  三、农村低保标准调整的组织实施
  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在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指导下,由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区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民政、统计、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具体负责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方案的制定、征求意见等工作。其中,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的测算工作由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民政局会同市统计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具体负责测算。

  四、农村低保标准调整程序
  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基础数据调查。由市统计局会同市民政局每年按农村低保家庭1%的比例样本,对样本家庭进行全年记账式家庭基本生活消费支出调查,得到上一年度低保家庭的相关数据。同时,区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农村低保标准测算和调整工作所涉及的数据进行认真调查和统计。此项工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初完成。
  (二)低保标准测算。由市及区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其中,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市民政局在每年第二季度初提供给各区县民政局,供区县参考。
  (三)制定调整方案。每年第二季度,由区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调整或不予调整本地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区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随时制定调整本地区农村低保标准的方案。
  (四)征求意见。凡经区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对本地区农村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的,均应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五)调整方案的修订和报批。区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可结合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修订后报区县政府批准。
  (六)公布低保标准。经区县政府批准,由区县民政局对外公布调整后的本地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并向市民政局备案。

市民政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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