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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处理金融机构间经济金融业务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6 生效日期: 1998-06-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8]32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办公室、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办公室: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江苏分行)下发了《关于处理金融机构间经济金融业务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个《意见》不仅对江苏分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彼此间的纠纷,保障金融秩序稳定,维护金融机构信誉,降低金融机构经营成本,避免发生金融风波等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其他分行解决本辖区内的类似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方法。现将《意见》转发各分行,请各分行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积极、稳妥地协调解决好本辖区金融机构间的纠纷。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金融机构间经济金融业务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苏银发(1998)298号
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其他商业银行南京分行,中保财险公司、中保寿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其他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省级金融性公司
  近期以来,我省一些金融机构因金融机构间诉讼被法院采取冻结扣划准备金存款、查封营业场所和部分办公用房、拘留法定代表人等强制执行措施日趋增多,有的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挤提等严重不良影响。为进一步稳定我省金融秩序,避免发生区域金融风波,维护金融部门形象,节约金融经营成本,根据行领导指示,最近,我分行召开了省级银行金融法制工作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了《关于处理金融机构间经济金融业务纠纷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分行联系。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关于处理金融机构间经济金融业务纠纷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稳定金融秩序,维护金融部门形象,节约金融经营成本,避免造成不必要金融震动,根据我省实际,对如何妥善处理金融机构间经济金融业务纠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金融机构间的经济金融业务纠纷不宜诉讼。主要因为:一是金融纠纷一般情节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即使不通过法院裁判也可确定双方当事人具体的债权债务。二是金融纠纷标的金额大,有关诉讼费用较高。三是即使胜诉也不便强制。根据中央政法委和人总行有关文件精神,人民银行一般不协助法院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

  二、金融机构间经济金融业务纠纷应尽量通过协商或协调解决。金融机构涉及借款担保、融资券和企业债券发行担保、资金拆借、证券回购、票据结算等经济金融纠纷,双方当事人应首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可以向人民银行进行金融政策法律咨询。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对重大纠纷向人民银行申请协调,金融纠纷协调的牵头机构为负责金融法制工作的部门。人民银行的协调意见,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应予执行。不予执行的,人民银行将有关信息记入该金融机构的监管档案,供以后对其机构及业务审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行政处罚时参考。

  三、对生效判决不宜向法院申请过激强制执行措施。金融机构对生效判决,应予自动履行。胜诉方不得向法院申请采取冻结扣划在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查封金融机构的营业大楼和部分办公用房,对其法人代表实施拘留等过激强制执行措施。凡因上述强制措施造成挤提挤兑等严重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金融机构负责。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间诉讼的管理。诉讼是纠纷的最后司法救济途径。债权方金融机构为保留起诉权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债务方金融机构应予积极配合。同一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间不得诉讼。确属需要对跨行跨系统的债务方金融机构起诉的,起诉的金融机构应事先经过上一级金融机构批准,被起诉的金融机构应自收到起诉状七日内向其上一级金融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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