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6]10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北京市城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解决无原值计税价值核定工作中存在的核定标准低、修正系数过于简单的问题,合理确定本市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现将新修订的《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核定办法的适用范围的变化
明确了“单独地下建筑不适用此办法”。
(二)调整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方法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公式变为: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房产重置成本×成新率×区位调整系数×建筑面积×70%
其中:
1.房产重置成本的确定
房产重置成本为建安造价和间接费用之和。
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
确定应税房产用途,然后再按建筑结构等条件确定明细类别。按照《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确定房产建安造价。
按照建安造价的一定比率估算间接费用。即:间接费用=建安造价×间接费用率。根据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北京市间接费用率暂定为20%。
房产重置成本=建安造价×(1+间接费用率)
2.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率=1-(1-残值率)×已经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
其中:已经使用年限=当前年份-建成年份
3.区位调整系数的确定
将原核定办法中根据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级别确定应税无原值房产的土地等级的办法,改变为根据房产用途和所处位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中的“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四类十级)”,确定房产所在位置对应的土地级别。
根据房产用途和土地级别,对照《区位调整系数表》,确定区位调整系数。
(三)对于规模较大、综合多种用途的特殊房产,或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单独核定的房产,税务机关可以参照该办法,并考虑房产的特殊性,进行单独核定。
二、新修订的《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624号)以及以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各局应按照《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修订)》,在2006年3月31日前对所有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进行重新核定。
二ОО六年三月八日
附件: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2006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本市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规范本市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会计资料不全导致房产无原值记录或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情况,未竣工先使用的房产、单独的地下建筑及活动房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公式: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房产重置成本×成新率×区位调整系数×建筑面积×70%。
第四条 房屋用途的确定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用途确定。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确定。没有上述文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认定。
第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以应税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可证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文件为准。如纳税人不提供相关文件,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测量部门进行测量确定。
第六条 房屋结构的确定
以应税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结构为准。如没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结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定的结果为准。
第七条 房产重置成本的求取
房产重置成本为建安造价和间接费用之和。
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附件1)。
确定应税房产用途,然后再按房屋结构等条件确定明细类别。按照《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确定房产建安造价。
按照建安造价的一定比率估算间接费用。即:间接费用=建安造价×间接费用率。根据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北京市间接费用率暂定为20%。
房产重置成本=建安造价×(1+间接费用率)。
第八条 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率=1-(1-残值率)×已经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
其中:已经使用年限=当前年份-建成年份
房产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参见《房产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表》(附件2)。
当计算成新率小于30%时,按30%核定成新率。
第九条 区位调整系数的确定
根据房产用途和房产坐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中的“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附件3),确定房产所在位置对应的土地级别。
根据房产用途和房产所在位置对应的土地级别,按照《区位调整系数表》(附件4),确定区位调整系数。
第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标准值、区位调整系数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水平定期测算并修正。本办法中所应用的“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将随着北京市基准地价的修订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大、综合多种用途的特殊房产,或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单独核定的房产,税务机关可以参照该办法,并考虑房产的特殊性,进行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工作程序
(一)拥有无原值应税房产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并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核定纳税人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并将核定结果填入《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附件6),并同时打印《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附件7)。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及《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计税价值核定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分类房产建安造价标准表
┌───────┬──────────────┬───────┐ │ 房屋用途 │明细类 │建安造价标准值│ │ │ │ (元/平米) │ ├───────┼──────────────┼───────┤ │ 居住 │高层普通住宅(7层以上) │ 1400 │ │ ├──────────────┼───────┤ │ │多层普通住宅(7层及7层以下)│ 900 │ │ ├──────────────┼───────┤ │ │公寓 │ 3500 │ │ ├──────────────┼───────┤ │ │别墅 │ 3000 │ ├───────┼──────────────┼───────┤ │ 商业、旅馆业 │钢、钢混,钢混,框架 │ 4000 │ │ ├──────────────┼───────┤ │ │混合 │ 3000 │ │ ├──────────────┼───────┤ │ │砖混、砖木及其他 │ 1500 │ ├───────┼──────────────┼───────┤ │ 办公 │钢、钢混,钢混,框架 │ 3500 │ │ ├──────────────┼───────┤ │ │混合 │ 3000 │ │ ├──────────────┼───────┤ │ │砖混、砖木及其他 │ 1500 │ ├───────┼──────────────┼───────┤ │ 工业 │多层钢结构 │ 3700 │ │ ├──────────────┼───────┤ │ │多层钢混,钢、钢混,框架 │ 2100 │ │ ├──────────────┼───────┤ │ │单层钢结构 │ 2200 │ │ ├──────────────┼───────┤ │ │单层钢混,钢、钢混 │ 1900 │ │ ├──────────────┼───────┤ │ │混合、砖混、砖木及其他 │ 1500 │ └───────┴──────────────┴───────┘
备注:
1.商业含商业服务业用房(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加油站、超级市场、各种商业网点、批发市场)和餐饮娱乐业用房(酒楼、饭庄、快餐店、俱乐部、康乐中心、歌舞厅、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等用房);
2.旅馆业包括饭店、酒店、度假村、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
3.工业包括工业厂房、仓库。
附件2:
房产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表
┌──────────┬────────────┬───────┐ │ 建筑结构 │ 经济耐用年限(年) │ 残值率(%) │ │ ├─────┬──────┤ │ │ │ 生产用房 │ 非生产用房 │ │ ├──────────┼─────┼──────┼───────┤ │钢,钢、钢混,钢混,│ 50 │ 60 │ 0 │ │ 框架 │ │ │ │ ├──────────┼─────┼──────┼───────┤ │ 混合、砖混 │ 40 │ 50 │ 2 │ ├──────────┼─────┼──────┼───────┤ │ 砖木及其他 │ 30 │ 40 │ 4 │ └──────────┴─────┴──────┴───────┘
备注:工业房产为生产用房,居住、商业、办公、旅馆业房产为非生产用房。
附件3: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
补充说明:房屋用途旅馆业的,土地用途为商业;房屋用途为办公的,土地用途为综合。
一、商业用途
一级:王府井大街,建国门内大街,东、西长安街,复兴门内大街,西单北大街等街道两侧地区。二级:1.复兴路-柳林院路-玉渊潭南路-三里河东路-月坛北街-南礼士路-阜成门外大街-阜成门内大街-西四东大街-西安门大街-文津街-景山前街-五四大街-东四西大街-朝阳门内大街-朝阳门外大街-关东店北街-东三环中路-朝阳路-西大望路-通惠河-东便门-崇文门东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大街(至珠市口)-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永定河引水渠-真武庙路-复兴门外大街-复兴路;所围地区除一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2.三里屯路-新源南路-亮马桥路-麦子店街西侧-三里屯东六街及东延长线-三里屯路;所围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3.中关村大街两侧地区。三级:1.京秦铁路-广渠门北滨河路-广渠门内大街-珠市口东大街-前门大街两侧(珠市口至天桥)-珠市口西大街-骡马市大街-广安门内大街-广安门外大街-莲花河-红莲南路-马连道路-北蜂窝南路-莲花池东路-白云路-永定河引水渠-会城门东路及延长线至什坊院-西三环中路-玉渊潭南岸-三里河路-阜成门外大街-展览馆路-百万庄大街-阜成门北大街-西直门南大街-西直门外大街南侧-中关村南大街西侧-苏州街和中关村大街中心线-北四环西路-科学院南路-中关村南大街东侧-西直门外大街北侧-德胜门西大街-德胜门东大街-安定门西大街-安定门东大街-东直门北大街-东直门外斜街-东三环北路-亮马桥路北侧-麦子店街-农展馆北路-东三环北路-东直门外大街-东中街-吉市口五条-工人体育馆南路-南三里屯路-朝阳北路北侧-金台西路-朝阳路北侧-西大望路与东四环中心线-京秦铁路;所围地区除一、二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2.北四环中路-北辰东路-大屯路-北苑路-北四环中路;所围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四级:西三环北路-苏州街-北四环西路-中关村北大街-成府路-中关村北二街-中关村南三街-北三环西路-北三环中路-安定路西侧-北四环中路-北辰东路西侧-北小河-小营路北延长线-小营路-北四环东路-安定路东侧-北三环东路-东三环北路-西坝河路-霄云里南街延长线至亮马桥路-枣营路-朝阳公园西路-农展馆南路-团结湖路-团结湖中路-水碓子中街-甜水园西街-金台路-二道沟-东四环中路-百子湾路-东三环中路-东三环南路-左安路-左安门西滨河路-永定门东滨河路-永定门西滨河路-右安门东滨河路-右安门西滨河路-广安门滨河路-三路居路及延长线-太平桥路-广安路-西三环中路-莲花河-万寿路-阜成路-西三环北路;所围地区除一至三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五级:1.颐和园路-清华西路-中关村北大街-林业大学北路西延长线-双清路-保福寺桥-北四环西路-北四环中路-北辰西路-天辰路-科荟东路-关庄路-北四环东路-东四环北路-东四环中路-朝阳路-四惠东站-京秦铁路-东四环南路-弘燕路及其东延长线-武圣路南延长线-周庄路-南三环东路-南三环中路-南三环西路-西三环南路-丰台北路-西三环南路西侧-京石高速路-西四环中路-西四环北路-万泉河-颐和园路;所围地区除一至三、四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2.丰台镇中心地区。3.石景山路、复兴路地铁沿线地区。4.望京、酒仙桥、上地地区,国家级软件园区。六级:1.朝阳、海淀、石景山区除一至五级地价区外的地区。2.丰台区永定河以东除一至五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3.通州、顺义、昌平、大兴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区。七级:1.丰台区永定河以西地区。2.通州、昌平、大兴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除六级地价区外的地区。3.顺义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除六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天竺地区、后沙峪镇的城镇规划区。4.门头沟、房山、怀柔、平谷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区。八级:1.规划市区外的各类市级开发区,各主要建制镇、名胜古迹和旅游点地区。2.昌平区龙城花园、回南路、太平庄以南地区。3.大兴区西红门镇、亦庄镇、旧宫镇的城镇规划区。4.门头沟、房山、怀柔、平谷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除七级地价区外的地区。5.延庆、密云县县城的建成区。九级:市域范围内,除一至八级地价区外的其他平原地区。十级:市域范围内,除一至九级地价区外的其他地区。
二、综合用途
一级:1.复兴门南大街-复兴门北大街-阜成门南大街-阜成门内大街-西四东大街-西安门大街-文津街-景山前街-五四大街-东四西大街-朝阳门内大街-朝阳门外大街-关东店北街-东三环中路-朝阳路-西大望路-通惠河-建国门外大街南侧-建国门内大街南侧-东长安街南侧-西长安街南侧-复兴门内大街南侧-复兴门南大街;所围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2.三里屯路-新源南路-亮马桥路-麦子店街西侧-三里屯东六街及东延长线-三里屯路;所围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二级:1.东直门外斜街-东三环北路-亮马桥路北侧-麦子店街-农展馆北路-东三环北路-朝阳路北侧-西大望路与东四环中心线-京秦铁路-东便门-崇文门东大街南侧-崇文门西大街南侧-前门东大街南侧-前门西大街南侧-宣武门东大街南侧-宣武门西大街-广安门北滨河路-广安门外大街-手帕口北街-莲花池东路-羊坊店路-复兴路-柳林院路-玉渊潭南岸-玉渊潭南街-三里河路-西直门外大街南侧-中关村南大街西侧-苏州街和中关村大街中心线-北四环西路-科学院南路-中关村南大街东侧-西直门外大街北侧-西直门大街-德胜门西大街-德胜门东大街-安定门西大街-安定门东大街-东直门北大街-东直门外斜街;所围地区除一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2.北四环中路-北辰东路-大屯路-北苑路-北四环东路-北四环中路;所围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三级:西三环北路-苏州街-北四环西路-中关村北大街-成府路-中关村北二街-中关村南三街-北三环西路-北三环中路-安定路西侧-北四环中路-北辰东路西侧-北小河-小营路北延长线-北四环东路-安定路东侧-北三环东路-西坝河-霄云里南街延长线至亮马桥路-枣营路-朝阳公园西路-农展馆南路-团结湖路东侧-二道沟-东四环中路-百子湾路-东三环中路-东三环南路-左安路-左安门西滨河路-永定门东滨河路-永定门西滨河路-右安门东滨河路-右安门西滨河路-广安门南滨河路西侧-红莲南路-马连道路-广安路-西三环中路-西三环北路;所围地区除一、二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四级:1.西四环北路-北四环西路-万泉河路-颐和园路-清华西路-中关村北大街-林业大学北路西延长线-双清路-保福寺桥-北四环中路-北辰西路-天辰路-科荟东路-关庄路-北四环东路-东四环北路-东四环中路-朝阳路-四惠东-通惠河-东四环中路-松榆南路-西大望路南延长线-周庄路-南三环东路-南三环中路-南三环西路-丰台北路-西三环南路西侧-京石高速路-西四环南路-复兴路南侧-石景山路南侧-石景山路北侧-复兴路北侧-西四环中路-西四环北路;所围地区除一至三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2.丰台镇中心地区。3.望京、酒仙桥地区。五级:1.北坞村路-玉泉山路-北五环西路-北五环中路-北五环东路-东五环北路-东五环中路-通惠河-高碑店路-京沈高速公路-东四环南路-南四环东路-南四环中路-南四环西路-西四环南路西侧-西四环中路西侧-石景山路南侧-西五环中路-田村路-西四环北路西侧-北坞村路;所围地区除一至四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2.上地开发区、国家级软件园区。六级:1.朝阳、海淀、石景山区除一至五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2.丰台区永定河以东除一至五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3.通州、顺义、昌平、大兴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区。七级:1.丰台区永定河以西地区。2.通州、昌平、大兴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除六级地价区外的地区。3.顺义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除六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天竺地区、后沙峪镇的城镇规划区。4.门头沟、房山、怀柔、平谷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区。八级:1.规划市区外的各类市级开发区,各主要建制镇、名胜古迹和旅游点地区。2.昌平区龙城花园、回南路、太平庄以南地区。3.大兴区西红门镇、亦庄镇、旧宫镇城镇规划区。4.门头沟、房山、怀柔、平谷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除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5.延庆、密云县县城的建成区。九级:市域范围内,除一至八级地价区外的其他平原地区。十级:市域范围内,除一至九级地价区外的其他地区。
三、居住用途
一级:西单北大街-西四南大街-西四北大街-地安门西大街-地安门东大街-张自忠路-东四北大街-东四南大街-东单北大街-崇文门内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内大街-西单北大街;所围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二级:广安门内大街-广安门北滨河路-西二环护城河引水渠-三里河路-西直门外大街-北二环路-东直门北大街-东直门外斜街-东三环北路-东三环中路-通惠河-广渠门北滨河路-广渠门内大街-珠市口东大街-珠市口西大街-骡马市大街-广安门内大街;所围地区除一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三级:劲松路-广渠门南滨河路-方庄路-群星路-蒲黄榆路-永定门东滨河路-永定门西滨河路-右安门东滨河路-右安门西滨河路-丽泽路-莲花河-西三环中路-太平东路-万寿路-永定河引水渠-西翠路-八里庄路-蓝靛厂南路-蓝靛厂北路-北四环西路-万泉河路-圆明园路-清华西路-中关村北大街-成府路-志新路-八达岭高速路-北四环中路-北辰东路-大屯路-北苑路-北四环东路-惠新西街-樱花园西街-北三环东路-西坝河-霄云里南街延长线至亮马桥路-枣营路-朝阳公园西路-农展馆南路-甜水园西街-金台路-西大望路-建国路-金台西路南延长线-京秦铁路-东三环中路-东三环南路-劲松路;所围地区除一、二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四级:1.西四环中路-北太平路-永定路及其北延长线-杏石口路-旱河路-闵庄路-西五环北路-香山路-北五环西路-中关村北大街-林业大学北路西延长线-双清路-清华东路-大屯路-北小河-小营路北延长线-小营北路-关庄路-北四环东路-东四环北路-东四环中路-朝阳路-十里堡路南侧延长线-通惠河-西大望路-松榆南路-武圣路南延长线-周庄路-南三环东路-南三环中路-南三环西路-菜户营南路-莲花河-凉水河西延线-西三环南路-西三环中路-莲花池西路-莲花河-西四环中路;所围地区除一至三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2.望京地区(望京西路-湖光北街-宏泰西街-宏泰东街)。3.酒仙桥地区。五级:1.北五环中路-北五环东路-东五环北路-东五环中路-京秦铁路-东四环中路-东四环南路-南四环东路-南四环中路-南四环西路-西四环南路-丰台西路-程庄路-小屯路-吴家村路-八宝山南路-鲁谷路西段-西五环中路-香山南路-香山脚下-东马连洼北路-上地三街-小营西路-北五环中路;所围地区除一至四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2.清河居住小区。3.上地高科技园区、国家级软件园区。4.北苑居住小区。六级:1.朝阳、海淀、石景山区除一至五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2.丰台区永定河以东除一至五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3.通州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区。4.大兴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区及西红门镇、亦庄镇、旧宫镇的城镇规划区。5.昌平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区及龙城花园、回南路、太平庄以南地区。6.顺义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区及天竺地区、后沙峪镇的城镇规划区。七级:1.丰台区永定河以西地区。2.昌平、顺义、通州、大兴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除六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八级:1.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2.密云、延庆县县城建成区。3.规划市区外除五至七级地价区外的市级开发区和主要建制镇。九级:市域范围内,除一至八级地价区外的平原地区。十级:市域范围内,除一至九级地价区外的其他地区。
四、工业用途
一级:三环路以内地区。二级:1.上地高科技园区。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3.丰台高科技园区。4.酒仙桥电子城地区。三级:1.四环路内除一、二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2.上地高科技园区周边地区。3.石景山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四级:1.五环路内除一至三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2.天竺空港工业区、吉祥工业区。五级:规划市区内除一至四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及其外侧紧邻的地区;规划市区内与周围接壤区县之间的市级交通主干道沿线的地区;大兴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西红门镇、亦庄镇、旧宫镇等城乡结合部;通州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张家湾开发区;顺义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昌平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昌平高科技园区。六级:大兴区除五级地价区以外的开发区;通州区除五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开发区;顺义区除四、五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开发区,后沙峪镇的城镇规划区;昌平区除五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开发区;房山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怀柔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乡镇企业城、农业投资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七级:六环路内除一至六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大兴区除五、六级地价区以外的主要建制镇;通州区除五、六级地价区以外的主要建制镇;顺义区除四至六级地价区以外的主要建制镇;昌平区除五、六级地价区以外的主要建制镇;房山区除六级地价区以外的开发区以及主要建制镇;门头沟区门城镇、石龙工业开发区及永定镇等平原区;延庆县城中心区域、八达岭开发区、南菜园开发区、沈家营镇、大榆树镇、八达岭镇、康庄镇等主要建制镇;怀柔区除六级地价区以外的开发区和主要建制镇;密云县密云镇、密云工业开发区;平谷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兴谷开发区和滨河开发区。八级:大兴区除五至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平原地区;通州区除五至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平原地区;顺义区除四至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平原地区;昌平区除五至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平原地区;房山区除六、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平原地区;门头沟区除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开发区和建制镇;延庆县张山营镇、旧县镇、井庄镇、永宁镇等建制镇;怀柔区除六、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平原地区;密云县河南寨、十里堡、檀营乡、西田各庄、溪翁庄镇等建制镇;平谷区除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平原地区。九级:市域范围内,除一至八级地价区外的其他地区。
附件4:区位调整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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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二级│三级│四极│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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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4.07│3.40│2.90│2.56│2.17│1.83│1.51│1.24│1.0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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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3.48│2.86│2.51│2.14│1.81│1.55│1.33│1.17│1.05│1.00 ┃
┠──┼──┼──┼──┼──┼──┼──┼──┼──┼──┼────┨
┃居住│3.10│2.70│2.28│1.98│1.72│1.46│1.11│1.05│1.03│1.00 ┃
┠──┼──┼──┼──┼──┼──┼──┼──┼──┼──┼────┨
┃工业│1.52│1.37│1.31│1.23│1.16│1.10│1.05│1.02│1.0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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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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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 │税务计算 │ ┃
┃称(签章 │ │机代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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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房产│房地产│房屋│所在层│房屋│房屋用│建筑│建成┃
┃ │ │坐落│名称 │总层│次 │结构│途 │面积│年份┃
┃ │ │ │(楼号 │数 │ │ │ │ │ ┃
┃ │ │ │、幢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房│ │ │ │ │ │ │ │ │ ┃
┃产├──┼──┼───┼──┼───┼──┼───┼──┼──┨
┃状│ │ │ │ │ │ │ │ │ ┃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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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人)签章: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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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房产│房地产│房屋│所在层│房屋│房屋用│建筑│建成┃
┃ │ │坐落│名称 │总层│次 │结构│途 │面积│年份┃
┃ │ │ │(楼号 │数 │ │ │ │ │ ┃
┃ │ │ │、幢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房│ │ │ │ │ │ │ │ │ ┃
┃产├──┼──┼───┼──┼───┼──┼───┼──┼──┨
┃状│ │ │ │ │ │ │ │ │ ┃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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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人)签章: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填写一份,盖章有效。
2.房产状况,请按栋填写。纳税人拥有多栋无原值应税房产时,可填写多张附表。
3.本表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填写。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的,据实填写房产状况。
4.房屋土地坐落:填写房屋土地坐落的详细地址。
5.房屋总层数:填写房屋所在的单体建筑的总层数。
6.房屋结构:划分为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混结构。
7.房屋用途:划分为住宅:含普通住宅,公寓,别墅、联排别墅;商业:含商业服务业用房(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加油站、超级市场、各种商业网点、批发市场)和餐饮娱乐业(酒楼、饭庄、快餐店、俱乐部、康乐中心、歌舞厅、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等用房);工业(厂房仓库等);办公;旅馆业指饭店、酒店、度假村、招待所、旅馆、培训中心等。
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
编号: 区(县) 所( 年) 号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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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税务计算机代码│ ┃
┃ 名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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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合计 │ ┃
┃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并盖章) │ ┃
┠──────────────┼─────────┨
┃年应纳房产(城市房地产)税税 │ ┃
┃额(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并盖章)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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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房│土│房│房│所│房│房│建│建│计┃
┃ │号│产│地│地│屋│在│屋│屋│筑│成│税┃
┃ │ │坐│等│产│总│层│结│用│面│年│价┃
┃ │ │落│级│名│层│次│构│途│积│份│值┃
┃ │ │ │ │称│数│ │ │ │ │ │( ┃
┃ │ │ │ │ │ │ │ │ │ │ │主┃
┃ │ │ │ │( │ │ │ │ │ │ │管┃
┃ │ │ │ │楼│ │ │ │ │ │ │税┃
┃ │ │ │ │号│ │ │ │ │ │ │务┃
┃ │ │ │ │、│ │ │ │ │ │ │机┃
┃ │ │ │ │幢│ │ │ │ │ │ │关┃
┃ │ │ │ │号│ │ │ │ │ │ │填┃
┃ │ │ │ │) │ │ │ │ │ │ │写┃
┃ │ │ │ │ │ │ │ │ │ │ │) ┃
┃ ├─┼─┼─┼─┼─┼─┼─┼─┼─┼─┼─┨
┃房产│ │ │ │ │ │ │ │ │ │ │ ┃
┃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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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人)签章: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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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房│土│房│房│所│房│房│建│建│计┃
┃ │号│产│地│地│屋│在│屋│屋│筑│成│税┃
┃ │ │坐│等│产│总│层│结│用│面│年│价┃
┃ │ │落│级│名│层│次│构│途│积│份│值┃
┃ │ │ │ │称│数│ │ │ │ │ │( ┃
┃ │ │ │ │ │ │ │ │ │ │ │主┃
┃ │ │ │ │( │ │ │ │ │ │ │管┃
┃ │ │ │ │楼│ │ │ │ │ │ │税┃
┃ │ │ │ │号│ │ │ │ │ │ │务┃
┃ │ │ │ │、│ │ │ │ │ │ │机┃
┃ │ │ │ │幢│ │ │ │ │ │ │关┃
┃ │ │ │ │号│ │ │ │ │ │ │填┃
┃ │ │ │ │) │ │ │ │ │ │ │写┃
┃ │ │ │ │ │ │ │ │ │ │ │) ┃
┃ ├─┼─┼─┼─┼─┼─┼─┼─┼─┼─┼─┨
┃房产│ │ │ │ │ │ │ │ │ │ │ ┃
┃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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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人)签章: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
编号: 区(县) 所( 年) 号
---------------: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经审核,
你单位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为_______元,年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为____
____′元(详见附表)。
主管税务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