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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3 生效日期: 2006-03-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6]237号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广大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现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的收费标准改为按政府指导价格进行管理,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以其为基准价,下浮不限,上浮为零。
  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收费
  (一)为减轻患者负担,减少手术费用支出,取消点名手术收费。
  (二)取消w0108000002“计划免疫接种”每人次3元的收费标准。
  三、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一)明确医学影像收费内容。
  1.做CT、磁共振扫描检查不得收取“数字化影像处理系统”费。
  2.做CT扫描检查时,未使用螺旋扫描功能的不得加收螺旋CT费150元。
  3.W0214060005“医学影像工作站”仅限在W0214超声波检查收费标准中使用。
  (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收费内容。
  1.手术中使用外用盐水不再另行收费。凡用于冲洗目的的盐水均不能另行收费。
  2.预约检查不得收取挂号费、诊疗费。
  3.《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床旁加收”中的床旁仅指住院病床旁和急诊观察病床旁。
  4.“口腔冲洗”项目仅限口腔科收费,其他科室不得收取。
  5.初建病历费是指第一次住院的建病历收费,二次住院不得收取初建病历费。
  (三)检查、治疗中的局部麻醉按W0201000001“皮下、肌肉注射”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凡采用清洁燃料供暖的,取暖费执行W0102110002标准,每床日9元。未使用清洁燃料供暖的,取暖费执行W0102110001标准,每床日5元。A级病房、特需病房不得收取取暖费。
  (五)规范超声波检查内容说明。
  1.W021401各系统超声波检查的内容说明为:(1)腹部常规:肝、胆、胰、脾、双肾;(2)泌尿系: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精囊;(3)妇产科:子宫、附件、膀胱及周围组织、胎儿及宫腔;(4)浅表组织器官:双眼及附属器;双涎腺及颈部淋巴结;甲状腺及颈部淋巴结;乳腺及引流区淋巴结;四肢软组织;阴囊、双侧睾丸、附睾;(5)腹膜后及腹腔淋巴结;(6)胃肠道;(7)胸部常规。
  2.W021405彩色多普勒超声血管检查的内容说明为:(1)颅内血管;(2)眼球后血管;(3)颈部血管;(4)腹部大血管;(5)肝脏血管;(6)肾脏血管;(7)四肢血管;(8)胸部血管。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清理和规范本单位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同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各级价格检查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20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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