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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市立中小学办理学校午餐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2 生效日期: 2004-12-0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教体字第093019947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台中市政府府教体字第0930199472号函订定发全文11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台中市立中小学(以下简称各校)午餐之管理,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校办理午餐原则如下:

(一)各校午餐供应,得以自办、委托他校或公办民营方式为之;但新开办午餐之学校,设有厨房设备者,其午餐供应应以公办民营方式办理。

(二)以全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全部参加为原则。但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得自行准备饭盒,不参加学校午餐。

(三)每周供应以五天为原则。

(四)每学期应于开学后正式上课日开始供应。

(五)午餐为公办民营之学校依台中市学校午餐公办民营实施计划办理。

(六)供应午餐日之午餐时间,导师及参与午餐工作人员应留校,以确保学生安全,并加强生活指导教育。

三、各校应设午餐供应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综合午餐供应工作,其组织如下:

(一)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校长兼任,其余委员六人至十人,由校长就处室主任、卫生组长、教师代表、护理师(士)或营养师、委办学校代表及家长代表等聘(派)兼之。

(二)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校长指派教师或职员兼任,其每周授课时数得依台中市国民小学教师授课节数编排实施要点及台中市国中各领域教师授课节数订定原则酌减。

(三)本委员会得设研究设计小组、工作小组、教育训练小组等小组。

(四)本委员会每学期应召开会议二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四、学校午餐供应方式如下:

(一)主食以米食或面食为主;副食品应选购符合营养标准之食物。

(二)注意质量,并力求变化及适合学生口味,设计营养均衡之菜单轮流供应。

(三)所有主副食,除面条、馒头及面包外,应由学校自行雇工制作或烹调,不得向外购买现成品供应。但天灾、停电或其它不可抗力时,不在此限。

五、农渔生鲜食品之采购,应由本委员会会议议决;其它食品之采购,应依政府采购办理。面粉及副食品供应厂商应就供应之食品,加保产品责任险。

六、午餐费用分为午餐费、午餐基本费及燃料费。

七、各校午餐费用收取原则如下:

(一)各校参与午餐供应之教职员工及学生应缴交午餐费、午餐基本费及燃料费。但实际参与学校午餐供应之教职员工,经家长会会议同意者,免予缴纳。

(二)午餐费应按月、按季或学期收取。但家长经济能力有困难时,得准予分期缴纳。

(三)每月应收取之午餐费金额经决定后,不因每月份供应午餐天数之不同而变动。缴费后未参加午餐者不予退费。但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学校酌情处理。

(四)午餐基本费及燃料费应依本府每学期之规定标准收费,并列于学校收取学杂费三联单一次征收,转拨入午餐专户统筹运用。

(五)午餐利息、厨余收入及捐赠收入应缴入午餐专户统筹运用。

八、各校午餐费用之支出原则如下:

(一)午餐费之支出包括主副食、食油、调味品、厨工薪资及其它杂支等所需费用。

(二)午餐基本费用于维护或充实午餐设备及补贴每月收取午餐费之不足。

(三)午餐燃料费主要用于午餐水、电、燃料等费用之支付。

(四)午餐费、午餐基本费及燃料费,年度结算后若有结余,经本委员会决议,总结余款可用于本年度或下年度购置、维护及充实午餐设备及设施、营养补充或午餐费、燃料费。

(五)各校实际参与午餐工作人员之加班,得视学校午餐经费收支情形支领加班费。

(六)午餐厨工参加保险之保险费及退休准备金,规定由校方负担部份,得由午餐费支应。

九、各校午餐经费收支帐务处理原则如下:

(一)各校午餐经费收支帐务处理应依会计法、审计法及本要点等相关法令办理。

(二)各校午餐经费应专款专用,除应付款项,补助款之剩余款必须缴回外,所有结余经费依第八点第四款规定统筹运用,年度结余款以不超过全校供餐人数一个月午餐费收入为原则。

(三)午餐主副食支出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当学年度午餐费收入总额百分之七十。

十、各校午餐厨房与物资仓库管理如下:

(一)应依食品卫生管理法、学校卫生法、学校餐厅厨房员生消费合作社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令办理。

(二)各校应不定期抽检食材送台中市卫生局检验。

(三)每日供应之午餐食物应密封保存一份,冷藏于摄氏零度至七度之冷藏设备内四十八小时,以供必要时作为检验之用。

(四)相关厨余处理可请本市环保局处理或采标售方式办理。

(五)厨房水电应另设分表。

十一、本府应每学年就各校午餐之办理情形进行辅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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