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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接受监督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6 生效日期: 2005-09-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5]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推动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执政能力,现就进一步接受监督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接受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主动接受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适应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主动接受监督, 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突出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主动接受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既是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充分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要求。
  (三)主动接受监督,是提高执政能力、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需要。当前,首都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政府必须不断提高行政能力。主动接受监督,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汇集民智,形成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良性机制。

  二、进一步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一)认真落实好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和向市政协的通报制度。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工作事项,要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协商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以及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材料,每季度摘要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要将市政府规章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将市政府公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及时发给北京选出 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
  (二)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意见,扩大市人大、市政协对政府决策的参与程度。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同志出席。出台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前,要以书面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办理好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市政协建议案、党派团体提案及委员提案,市政府办公厅对办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主持办理,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对暂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原因。对日常来自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和答复。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要按规定时限认真落实。
  (三)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组织的各项检查、视察、调研和政务咨询等活动,主动接受监督。政府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上述活动中要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据实答复市人大代表的询问和质询。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安排认真参加述职评议,市政府各部门 要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工作评议,切实按照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按时提交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报告。执法任务较多的部门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行风监督员。规范并严格执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日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同志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下午专门接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问题。

  三、进一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逐步使其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对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府公报等向社会公开。把政务公开向为民服务领域深化,大力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明确办理事项、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公开,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布,市民可免费索取。在“首都之窗”网站显著位置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政府各类信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缴费、年检、咨询等工作。提高“一站式”办公大厅服务质量,将行政许可办理的事项、依据、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切实方便群众、企业。充 分利用北京城市管理广播和政府网站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交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完善决策信息的收集与反馈机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开辟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收集和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信访处理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大信访督查落实力度,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信访条例》要求阅批重要来信,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市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和便民电话中心作用,建立社会舆情分析和报告机制。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健全“北京市行政投诉中心”等投诉处理体系,在“首都之窗”网站和各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投诉或意见箱,认真处理投诉案件。
  (三)建立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绩效评价机制。要把社会公众评价作为政府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将社会公众的评价纳入政府督查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民意测评长效机制,利用好“政风行风热线”,由市纠风办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有关部门通报政风行风民意测评结果及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政府特约监察员等,对政府部门进行经常性监督和集中评议,督促部门整改相关问题,转变工作作风。

  四、进一步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
  加强和规范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通报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情况、政府重大决策、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对主要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以及群众通过主要媒体反映的有关公共安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及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责成有关方面迅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对处理不积极、不及时的要通报批评。

  五、进一步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各部门要自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出庭应诉、答辩,积极提供证据,并依法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本市实施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并积极借助各方面监督,切实提高政府绩效和服务质量。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办等单位要对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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