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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遏制乱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31 生效日期: 2005-08-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5]1857号

新学年开学在即,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切身利益,规范学校收费行为,遏制乱收费,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教育收费规定重申如下:
  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
  教育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教育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义,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入手,自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和规定,从源头遏制乱收费的发生。

  二、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收费通知单、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

  三、继续保持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稳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贯彻“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及配套管理办法,确保学生家长负担有所减轻。
  公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择校生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生比例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20%,择校费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
  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收费。
  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要继续保持稳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补考费”、“重修费”、“定向费”等;继续规范高等学校代收费行为,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四、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自查工作,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今年秋季开学后,市发展改革委将继续组织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加大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对无视法规规定,明知故犯的学校,不仅要依法处罚、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还要建议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今年将重点查处以下乱收费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或不按规定公示收费内容;
  义务教育学校违反“一费制”规定收费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公办高中违反择校生“三限”规定收费;
  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报刊杂志;
  高等学校收取“转专业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等乱收费行为。
  各区县发改委负责将本通知发送至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特此通知。
200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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