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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加强对中药进口管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3-12 生效日期: 1991-03-12
发布部门: 卫生部药政局
发布文号: 卫药政发(91)第76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粤卫药政字(1991)第023号函悉。关于你省出现大量未经批准,擅自进口药品“花旗参茶”反对中药进口管理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扶植我国“西洋参”种植业及制剂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外汇开支,我部对国外企业或代理商提出在我国申请注册进口“花旗参茶”,均未予批准。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请你厅会同当地海关部门对你省出现擅自进口药品的违法问题,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等规定认真查处。
  为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防止国外假、劣药品流入国内市场,对于其它不符合《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药品(包括药材),一律不准进口,严格把关。原卫生部(87)卫药政字第365号“关于进口药材暂不实行‘许可证’的函”同时废止。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二日
  卫药政发(91)第9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你局国中医药材(1991)2号“关于对《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悉。
  关于对《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中有关中药的进口管理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于1987年对进口药品(包括药材)实行了《进口药品许可证》制度。鉴于进口药材在出口国系农副产品,没有固定厂商经营等原因,87年10月,我局以卫药政字第365号文告各地对进口药材暂不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过几年的实践反映出在进口药材审批管理上出现很多问题,不仅是多方插手审批,盲目进口,而且有些品种还出现低价出口,高价进口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局已于今年3月以卫药政发(91)第76号“关于加强对中药进口管理的函”中强调对进口药材审批管理实行《进口药品注册证》制度,同时废止了我局(87)卫药政字第365号文。

  二、关于进口药材标准问题。为了把好进口药材质量关,自86年以来,我部相继颁布了33种进口药材标准,基本解决了进口药材凭小样成交,无标准可依的局面。因此,今后无论是外商或国内代理商申请办理进口药材注册手续或进口检验,均按我国进口药材标准办理,其它国家若有相应的标准仅供参考。

  三、关于进口检验出具报告书的时间限度以及进口中药材抽样规定,是我国药检系统积各类进口药品检验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是基本可行的,若个别药材品种办理进口检验方面有特殊情况,可迳商口岸药检所协助解决。
  此复。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九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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