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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8 生效日期: 2005-07-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5]35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文件精神,市局与市财政局、市建委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号),并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针对各局在执行上述文件中反映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经市局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加强征收管理,简化工作流程,优化纳税服务。
  各局要主动联系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创造条件,争取在房地产交易场所契税征收窗口实行“一窗式”办公,方便纳税人。为减轻窗口工作压力,目前“一窗式”办公窗口主要办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契税的征收及代开发票业务,其他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应按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局要充分利用本局现有的办税场所,为销售已购住房的纳税人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局内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堵塞征管漏洞。
  各局可采取预约等多种形式,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妥善解决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过长等问题,避免各类矛盾激化。

  二、关于办理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事项的有关规定
  (一)各局应实行窗口即时办理。
  销售已购住房的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营业税费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各局对纳税人提交的各类材料要认真审核,并校验表格内容与合法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保持一致,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征、免税事宜。在窗口办理上述减免税事项时暂不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税务机关确认并盖章的《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营业税费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返回一份给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的核定或免税凭证。
  (二)各局应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的代开发票管理,在信息管理系统相应功能开发之前,税务机关派驻到房地产交易场所的“一窗式”办公窗口可采用单机操作的形式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在办理有关代开发票事项时,各局应以纳税人填报的《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营业税费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申请金额开具发票。
  (三)关于委托代理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有关规定
  代理人为个人的,在办理代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代理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办理代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税务机关核验有效身份证明后将原件退还代理人、经办人。

  三、关于办理退税业务
  经纳税人申请或税务机关发现需办理退税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局要加强退税管理,作好税务机关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工作,随时沟通情况,涉及退还营业税和契税税款的事项应按照先退契税后退其他税费的程序办理,避免骗取退税。

  四、关于税务档案管理
  在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征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资料,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京地税档(2004)73号)文件规定,明确归档部门并采取一事一档的方式归集整理。具体归档内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列举收取的资料及在此项工作中形成的其他应归档资料。税务资料不得重复索取和归档。

  五、各局应根据市局统一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在办税场所向纳税人公布。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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