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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30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5]8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8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0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3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6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9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8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月生活补助费为218元。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从2005年7月1日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5年7月1日前,对已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就业人员,不再补发失业保险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发放工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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