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3958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3958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委员十六人至二十二人,由市长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机关代表。
二、客家族群代表。
三、专家学者代表或对客家文化及教育有贡献之人士。
前项委员中,客家籍委员名额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二分之一,其中妇女代表名额不得少于四人。
委员为无给职,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兼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聘(派)兼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3条 本会设下列各组、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组:掌理客家事务政策之规划、研究发展与施政计画、客家文化会馆与客家艺文活动中心之设置及管理监督、国内外客家事务合作与交流等事项。
二、第二组:掌理客家传统文化之保存与推广、客家语言之发展、客家礼仪之研究、客家传统民俗与语言人才之培育、客家艺文创作与客家社团辅导等事项。
三、秘书室:掌理本会文书、档案、信息、法制、研考、事务、出纳、采购等事项及不属其它各组事项。
第4条 本会委员会议以每月举行会议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5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组长、主任、秘书、组员、助理员、办事员、书记。
前项各职称人员应优先任用具任用资格之客籍人士。
第6条 本会置会计员,由高雄市政府主计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会置人事管理员,由高雄市政府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主任委员出缺继任人员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员代理之。
主任委员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主任秘书。
二、组长。
前项情形本府得指派适当人员代理之。
第10条 本会会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主任委员。
二、主任秘书。
三、组长。
四、主任。
五、会计员。
六、人事管理员。
第11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会拟订,报请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会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12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