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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在集中打击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犯罪的斗争中拟对一批农村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9-03 生效日期: 1985-09-03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5公研字158号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今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在集中打击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犯罪的斗争中拟对一批农村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不宜开劳动教养的口子,应继续执行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转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  条的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家居大中城市的人和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的人。
  对当前盗窃、破坏水利电力设施案件中“不够捕判、又确有违法犯罪行为,家居农村的作案分子”,可采取治安处罚或责令赔偿损失等方法进行处理,并要重证据,注意严格依法办事。
  附:关于在集中打击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犯罪的斗争中拟对一批农村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
  公安部:
  去冬今春,我省农村盗窃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非常严重。据我省水利电力部门不完全统计,犯罪分子盗窃、
  破坏水利电力设施,造成经济损失达三千余万元。这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全省近三分之二的水利设施被盗窃破坏不能使用,给当前的抗旱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为了维护农村水利电力设施安全,打击这类犯罪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的大好形势,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们确定第二战役第三仗,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从八月中旬到九月底,把打击盗窃、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作为一小仗,集中打击,统一行动,造成强大的声势。对那些证据确凿的重大案犯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一般案犯也应依法究处。但是,由于盗窃、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的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从查证线索中发现的,赃物大都转移销售,不易获取足够逮捕判刑的证据,而把他们收容劳动教养,是完全可以的。但这些作案分子大部分是农民,没有适合的打击处理办法。为了不使这类犯罪分子逃避打击,我们意见,仅在这一小仗中,适当开个小口子,对那些不够捕判、又确有违法犯罪行为,家居农村的作案分子,可以作劳动教养处理,但必须从严控制,全省控制在x百至×百以内。审批权限仍由地、市劳教委员会委托审批办公室批准。
  专此请示,盼予批复。

  陕西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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