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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0 生效日期: 2005-04-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成品油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肃成品油经营企业市场准入规定,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县)商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做好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和年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淘汰不合格企业,严把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和年审关,规范我市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
  进一步加强综合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行业监督与综合执法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物价、气象等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中无证无照经营、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缺斤短两、掺杂使假,经营非标产品、不合格产品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经营秩序,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传[2002]20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第102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市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油和零售企业的经营资质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资质审核包括新建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经营资质审核、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的经营资质审核、对内加油站申请对外经营的资质审核及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审核;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油、零售企业的经营资质年度审核(以下简称年审)。
  新建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质审核的具体办法按照商务部[2004]第8号令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商务局、各区(县)商务局具体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市商务局具有追究区(县)商务局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在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审核及年审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 新建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

    第六条 审核依据:对新建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关联法规    

    第七条 新建加油站经营企业资质的审核
  (一)新建加油站经营资质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新建加油站经营资质审核表》;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加油站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
  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5、消防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复印件;
  6、北京市、区(县)环保局核发的《关于同意XXX加油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的批复》(或《关于同意XXX加油站项目试运行的函》)及复印件;
  7、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计量监督员和加油员上岗证及复印件;
  9、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10、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及复印件;
  11、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定的供油协议及复印件;
  12、外商投资加油站经营企业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13、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北京市新建加油站经营资质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收到申报企业的申请后,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北京市新建加油站经营资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经营资质的最终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办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其供油。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新设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核
  (一)新设加油站管理公司资质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新设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核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管理公司所属加油站年审“需要提交的材料”规定的内容;
  5、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北京市新设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核表》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收到申报企业的申请后,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北京市新设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经营资质的最终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办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其供油。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关联法规    

    
第三章 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

    第九条 审核依据:对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关联法规    

    第十条 新设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
  (一)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审核表》;
  2、拥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证明或协议及复印件;
  3、具备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设施的证明及复印件;
  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储油设施(油库)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复印件;
  5、北京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储油设施(油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
  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储油设施(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7、消防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复印件;
  8、北京市、区(县)环保局核发的《关于同意XXX油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的批复》(或《关于同意XXX油库项目试运行的函》)及复印件;
  9、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计量监督员和加油员上岗证及复印件;
  11、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12、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及复印件;
  13、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北京市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收到申报企业的申请后,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北京市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经营资质的最终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申报企业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在办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其供油。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关联法规    

    
第四章 对内加油站申请对外经营资质的审核

    第十一条 本市非经营性质的内部供油的加油站(点)申请对外经营、只供应柴油或煤油的农村加油点改建为对车辆供油的加油站,按照新建加油站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对外经营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对内加油站申请对外经营的加油站需填写《北京市对内加油站申请对外经营资质审核表》。


    第十三条 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本市加油站改建、迁建、扩建,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准证书事项变更的审核

    第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的审核
  (一)成品油加油站实际经营地址变更的,按本办法中对本市新建加油站经营资质审核办法办理。
  (二)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北京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单位名称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提供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物理地址没有变化的证明(如果物理地址发生变化,按照新建手续审批);
  6、变更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请变更的企业到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区(县)商务局要依此办法按程序审查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区(县)商务局上报的相关材料,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收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后,换发变更后的新证书。


    第十五条 《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的审核
  (一)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北京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本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物理地址没有变化的证明(如果物理地址发生变化,按照新建手续审批);
  6、变更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请变更的企业到区(县)商务局申领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区(县)商务局要依此办法审查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收回原《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后,换发变更后的新证书。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的审核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本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物理地址没有变化的证明(如果物理地址发生变化,按照新建手续审批);
  6、变更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请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企业到北京市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收到成品油批发企业事项变更的申请后,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核企业申请变更的理由和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同意变更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填写《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通知书》,连同原批准证书一并报商务部终审,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商务部批准变更后,申请变更的企业到市商务局领取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第六章 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成品油流通市场正常运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我市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年度审核。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各区(县)商务局负责对本市成品油零售、仓储企业经营资质的年审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对本市成品油批发、专项用油企业经营资质的年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公安消防、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气象等政府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度的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及年审建议反馈至市商务局。


    第二十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
  (一)加油站经营企业年度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加油站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计量监督员和加油员上岗证及复印件;
  6、市、区(县)环保局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加油站环保年审考核表》及复印件;
  7、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及复印件;
  8、外资加油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9、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加油站管理公司年度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5、管理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
  6、所属各加油站经营企业年审“需要提交的材料”规定的内容;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历史上存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公司年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成品油零售公司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5、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成品油零售商店年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成品油零售商店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5、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五)、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相关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上签署年审意见后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审合格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北京市石油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审合格专用章”,通知年审合格的企业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六)对未按时参加年审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在集中年审期结束后,停止成品油经营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通知不合格之日起停止其成品油经营活动,并限期整改;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以及未按时参加年审、需要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自停止经营之日起,最迟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到市商务局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七)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审,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由市商务局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被吊销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企业的年度审核
  (一)成品油仓储企业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拥有全资或控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证明或协议及复印件;
  3、具有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设施的证明及复印件;
  4、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上签署年审意见后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审合格企业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北京市石油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审合格专用章”,通知年审合格的企业领回《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七)对未按时参加年审的成品油仓储企业,在集中年审期结束后,停止成品油经营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仓储企业,从通知不合格之日起停止成品油经营活动,并限期整改;对成品油仓储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以及未按时参加年审、需要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自停止经营之日起,最迟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到市商务局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八)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审,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由市商务局吊销《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被吊销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的年度审核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拥有全资或控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证明或协议及复印件;
  3、具有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设施的证明及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7、与中石油或中石化“两大集团”签订的重组协议及复印件;
  8、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北京市商务局领取或从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北京市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审合格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北京市石油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审合格专用章”,通知年审合格的企业领回《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限期整改,当年度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报国家商务部核准后暂停成品油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停止经营活动,继续整改;对成品油批发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以及未按时参加年审、需要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报请商务部核准后,在当年年底前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登记,停止经营活动。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审,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由市商务局报请商务部吊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的年度审核
  (一)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5、国家批准的专项用油户有关证明及复印件;
  6、专项用油企业油品年度分配计划、分配途径、油品用途的相关证明和文字说明及复印件;
  7、专项用油管理制度;
  8、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北京市商务局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北京市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审合格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北京市石油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审合格专用章”,通知年审合格的企业领回《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限期整改,当年度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报国家商务部核准后暂停成品油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停止经营活动,继续整改;对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以及未按时参加年审,需要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报请商务部核准后,在当年年底前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登记,停止经营活动。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审,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由市商务局报请商务部吊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每年集中年审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0日。(鉴于今年的特殊情况,2004年度成品油经营资质集中年审办理时间为2005年5月1日至7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建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情况通报制度,完善和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信息交换制度。市商务局在年审结束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是否参加年审和年审是否合格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证书号码)。对于新增、变更、撤销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每月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及时提请商务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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