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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品进口原料营业税记帐冲销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4 生效日期: 2004-08-0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总局保字第093101368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财政部关税总局台总局保字第093101368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本作业规定施行日期另行公告之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财政部台财关字第0930550251号函准备查

一、本作业规定依「外销品冲退原料税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订定。

二、厂商申请营业税自行具结记帐,由各关税局局本部(单一窗口)受理,每一厂商限向一个关税局申请营业税自行具结之资格,经核准后编列「营业税自行具结记帐厂商编号」,并由受理之关税局负责建档,其它关税局一体适用。

三、营业税自行具结厂商须向进口地关税局办理常年委任报关业之登记。

四、办理记帐之G1进口报单「纳税办法」栏应填报31、32、41、42、50、51,「买方监管编号」栏应填报「营业税自行具结记帐厂商编号」,未填列者视同不申请记帐。办理冲销之G5出口报单「统计方式」栏应填报01、02、05、06,「卖方监管编号」栏应填报「营业税自行具结记帐厂商编号」,未填列者视同不申请冲销。进口报单已完成缴税者,即不得申请更改为记帐报单,出口报单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请更改为冲销报单。

五、外销厂商申请办理营业税记帐之报单,皆以整份报单办理,进口报单不得部分记帐,部分缴现。

六、外销品冲销营业税案件之业务费,依海关征收规费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七、营业税之冲销方式:每月放行审结之进、出口报单于次月七日挑档,如累计之营业税额小于出口离岸价格乘营业税税率者,全数冲销;如累计营业税额大于出口离岸价格乘营业税税率者,则按进口报单放行审结日依序冲销,其余额留供下月冲销。

八、已记帐进口报单之记帐税额或已冲销之出口报单离岸价格如有变更者,由原通关单位办理更正手续后,其更正部分于下次办理冲销。

九、逾冲退税期限未冲销者,由原通关单位打印补税报单清表并办理补征。

十、外销品进口原料营业税记帐冲销金额月报表于次月十日前存于海关网站,供厂商查询,并于次月十二日前造送营业税记帐冲销资料文件予财税资料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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