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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8 生效日期: 2007-11-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渝民发[2007]20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经开区、高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稻草援助基金的意见》(渝民发〔2007〕3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发〔2007〕161号)精神,各地积极开展工作,相继登记了一批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使我市基层慈善捐助网络体系已见雏形。近期市局组织对部分区县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登记及有关材料进行了检查验收,在肯定所作工作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市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建设,及时纠正和完善登记工作中的不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理事会组成人员问题。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应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按照渝民发〔2007〕161号文件规定,作为中心决策机构的理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或理事长应多以举办者或地方社会贤达担任,避免民间组织行政化倾向过重。
  二、名称问题。根据民政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的规定,全市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的规范名称为两种:重庆市××区××街道稻草援助中心;××县(自治县)××乡镇稻草援助中心。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错误名称有:重庆市××区××街道办事处稻草援助中心或重庆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稻草援助中心,应纠正。
  三、举办者和开办资金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检查验收中发现一些稻草援助中心的举办者有误或过多,如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捐资者为举办者即是错误的。举办者并非出资者,且捐资者不能成为举办者。稻草援助中心组建伊始就应将捐、出资者严格区分,避免将捐资者作为举办者。如出资者过多,可根据出资者意愿或出资者中推选产生出举办者。稻草援助中心的开办资金是以全额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只占开办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及以下,非国有资产占三分之二及以上所构成。举办者和开办资金应在章程和验资报告中准确、完整地表述清楚,即举办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开办资金总额、各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所占比例。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问题。一是按规定一经登记的稻草援助中心即为法人,因此,在证书上的“()”栏中应填写为“(法人)”,相应在“住所”与“开办资金”栏之间空白处,填写法定代表人和姓名。二是证书编号应为6位数,民政行业代码为07,即0700××。三是证书有效期为4年,起止日期应填全。四是证书印章必须使用民政局公章,而非专用章。
  五、工作要求。推进全市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建设是一项新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检查和完善业已成立的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的登记材料,使之从一开始就步入规范化的轨道。各地在工作中要不断探索和总结,加强请示报告,并及时上报工作经验和问题。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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