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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呼吸等九类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22 生效日期: 1994-04-22
发布部门: 财政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两部一九九三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卫公医发(1993)第3号),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又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西药进行了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各地意见,筛选确定了第二批《“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呼吸等九类》,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使各地能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做如下说明:
  一、本用药范围不包括医院制剂,对医院制剂各地可结合当地临床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并完善必要的管理规定及办法。

  二、凡注有(进口)标记的药品,公费医疗可同时报销进口及国产品种,未注标记的药品,只限于报销国产品种。

  三、凡注有(特)标记的药品,为特殊用药品种,各地应结合临床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办法,完善用药审批制度。

  四、对于注明(适)标记的药品,仅限于适应症(或病种)使用,各地应按所列适应症(或病种),严格对症用药,超出规定范围用药者,按自费处理。

  五、其它各项管理规定均按卫公医发(1993)第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
财政部

附:“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呼吸等九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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