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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4 生效日期: 2005-0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4]62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拍卖、变卖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下简称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将扣押、查封的财物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本办法所称变卖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将扣押、查封的财物委托商业机构代为销售的买卖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执行人是指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相对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已扣押、查封的财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
  (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财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时,应当交由具有拍卖依法没收物品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的财物,应当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
  下列财物为前款所称“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的财物”:
  (一)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或类似商品价格,且总价值一万元以下的商品;
  (二)易腐烂变质的商品、价格可能急速下降的商品、季节性商品;
  (三)经拍卖程序流拍的财物。


    第七条   委托拍卖、变卖财物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对拍卖、变卖的财物进行核对,并制作《拍卖(变卖)决定书》和《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拍卖(变卖)决定书》,与拍卖机构、商业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或《委托变卖合同》,并提供拍卖、变卖财物权属证明资料。对不能提供财物权属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拍卖机构、商业企业出具书面说明,说明不能提供的理由。


    第九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拍卖、变卖,并支付拍卖机构、商业企业实际支出费用及因终止拍卖、变卖给竞买人造成的损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一日内制作《终止拍卖(变卖)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终止拍卖(变卖)决定书》,书面通知拍卖机构、商业企业终止《委托拍卖合同》或《委托变卖合同》。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于拍卖、变卖成交后一日内制作《拍卖(变卖)成交通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制作《划款通知书》,通知拍卖机构或商业企业划款时间、帐户和金额。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需办理财物过户手续的,应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入指定的税务机关帐户后,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专户的管理规定,及时将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缴国库。同时制作《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及完税凭证,连同《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   对拍卖、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追缴。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财物的竞买或收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或收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拍卖变卖办法法律文书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
┏━━━━━━━━━━┯━━━━━━━━━━━━━━━━━━━━━━┓
┃   纳税人名称   │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案件编号 │           ┃
┠──────────┼────────┴─────┴───────┨
┃  税务行政措施  │                      ┃
┠──────────┼──────────────────────┨
┃   拟使用文书   │                      ┃
┠──────────┼──────────────────────┨
┃     申     │申请人:            年  月  日┃
┃     请     │                      ┃
┃     理     │                      ┃
┃     由     │                      ┃
┠──────────┼──────────────────────┨
┃     部     │                      ┃
┃     门     │                      ┃
┃     意     │                      ┃
┃     见     │                      ┃
┃          │                      ┃
┃          │                      ┃
┃          │负 责 人:                 ┃
┃          │                年  月  日┃
┠──────────┼──────────────────────┨
┃     主     │                      ┃
┃     管     │                      ┃
┃     局     │                      ┃
┃     长     │                      ┃
┃     意     │                      ┃
┃     见     │                      ┃
┃          │                      ┃
┃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
┃     局     │                      ┃
┃     长     │                      ┃
┃     意     │                      ┃
┃     见     │                      ┃
┃          │                      ┃
┃          │局  长: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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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填写说明:
  1、本审批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
  2、适用范围:在实施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务行政措施时,使用本审批表;
  3、填写要求:
  (1)税务检查案件中的税务行政措施应填写“案件编号”;
  (2)“税务行政措施”:是指拟采取的税务行政措施,如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
  (3)“申请理由”:是指拟采取税务行政措施的原因及依据;
  (4)在税务检查中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检查科签署,其他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征管科签署,并报相应的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4、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
拍卖(变卖)决定书
____地税强制[  ]  号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条的规定,现决定将我局查封(扣押)你单位的物品予以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____元,滞纳金____元,罚款____元。
  你单位在拍卖(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并申请终止拍卖(变卖)的,拍卖(变卖)可以终止,但你单位应支付受托拍卖、变卖的拍卖机构、商业企业实际支出费用及因终止拍卖、变卖给竞买人造成的损失。
  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对拍卖(变卖)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拍卖(变卖)决定书》填写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时使用。
  2、填写要求:
  (1)“____”: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台头“____”:填写被执行人全称;
  (5)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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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财物名称   │   规格   │  数量  │存放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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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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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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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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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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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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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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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章)
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受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办发(1992)48号和京厅秘字(1994)34号文件规定,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拍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拍卖标的期限:
  受托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拍卖。
  拍卖地点:________。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拍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1)被执行人在拍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拍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及因终止拍卖给竞买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拍卖权的;
  (3)竞买人之间或者受托方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委托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本次拍卖按拍卖所得价款总额____%支付佣金,除佣金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拍卖的标的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2、受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受托方应对拍卖标的保留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3、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标的。
  4、受托方对特殊标的物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本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按鉴定结论变更合同。
  5、受托方应就拍卖标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标的物定价合同》,确定拍卖标的起拍价。
  6、受托方在拍卖成交后,应通知委托方成交标的及成交金额。
  7、受托方应在收齐拍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拍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拍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标的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三、由于拍卖无法成交,委托方不需向受托方支付任何费用。委托方与受托方可以:( )续签合同;( )解除合同。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无需任何承诺双方即应对委托拍卖合同及附属文件负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有关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变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受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变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变卖物品期限: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变卖地点:________。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变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1)被执行人在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变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的;
  (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变卖权的;
  (3)受托方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本次变卖按变卖所得价款总额____%支付手续费,除手续费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3、委托方不得购买变卖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购买。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处理委托事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2、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变卖的物品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变卖物品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物品底价予以赔偿。
  3、委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变卖物品进行评估,确定变卖物品底价。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变卖物品底价,也不得低于底价变卖物品。
  4、受托方对特殊物品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变卖合同载明的变卖物品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按鉴定结论变更合同。
  5、受托方须在变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一次性返回委托方。
  6、受托方应在收齐变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变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物品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7、受托方超越委托权限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受托方应予赔偿。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后,无需任何承诺双方即应对委托变卖合同及附属文件负法律责任。
  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终止拍卖(变卖)决定书
____地税强制[  ]  号
________:
  鉴于你单位已足额缴纳了税款____元、滞纳金____元、罚款____元,我局决定对查封(扣押)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终止拍卖(变卖)。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终止拍卖(变卖)决定书》填写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范围:对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拍卖、变卖,并已支付拍卖机构、商业企业实际支出费用及因终止拍卖给竞买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税务机关制作本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2、填写要求:
  (1)“____”: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台头“____”:填写被执行人名称;
  (5)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拍卖(变卖)成交通知书
____地税强制[  ]  号
________:
  根据《拍卖(变卖)决定书》(____地税强制[  ]  号)做出的决定,我局已委托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现已成交,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成交标的名称:
  成交金额:      元
  成交标的名称:
  成交金额:      元
  成交标的名称:
  成交金额:      元
  成交金额合计:       元
  成交金额合计(大写):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拍卖(变卖)成交通知书》填写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应于拍卖、变卖成交后一日内制作本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
  2、填写要求:
  (1) “____”: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 台头“____”:填写被执行人名称;
  (5)“委托____”:填写拍卖机构、商业企业名称;
  (6)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划款通知书
____地税强制[  ]  号
________:
  根据《委托拍卖(变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的约定,请贵单位于收齐拍卖(变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____元、滞纳金元、罚款____元、合计____元,汇入银行(分行)____帐户;将扣除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拍卖(变卖)费用后的余额计元,汇入____单位银行(分行)____帐户。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划款通知书》填写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拍卖变卖成交的,向拍卖机构、商业企业送达本通知书,确认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以及扣除拍卖(变卖)相关费用、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的剩余部分金额,并确认划款的帐户和时间。
  2、填写要求:
  (1)“____”: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台头“____”:填写拍卖机构、商业企业名称;
  (5)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达拍卖机构、商业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____地税强制[  ]  号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条规定,我局已对查封(扣押) 你单位的物品予以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所得共计元,拍卖(变卖)款项处理情况如下:
  相关费用:    元
  抵缴税款:    元
  抵缴滞纳金:    元
  抵缴罚款:     元
  以上合计:    元
  余额:    元
  对拍卖(变卖)所得扣除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相关费用后的剩余款项,将退还你单位;对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款项,我局将继续追缴。
  附件:《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 上述相关费用包括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
《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已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将结果通知被执行人;
  2、填写要求:
  (1)“____”: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台头“____”:填写被拍卖人名称(姓名);
  (5)“相关费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四条规定所称的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
  (6)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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