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4]6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下简称财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二)对已扣押、查封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财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执行人是指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相对人。
第二章 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第六条 各区县局、各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第八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调查,确认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表、发票、帐簿、凭证和其他财务、纳税资料上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为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根据。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为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财物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或者发生合并、分立情形,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三)其他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的财物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行为。
第三章 税收保全措施的审批和实施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保全类)》或《冻结存款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依照本办法第 六条、第 七条的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措施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通知其本人或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被执行人拥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财物实施扣押、查封措施。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扣押财物时必须向被执行人开付《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查封财物时,必须向被执行人开付《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并加贴《北京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封条》,封条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十五条 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
第十六条 对依照法律法规需进行权属登记的财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提请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提请在扣押、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第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扣押、查封、冻结:
(一)个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直系亲属或无生活来源而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用品和费用。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二)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财物,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扣押、查封的财产的,税务机关不可整体扣押、查封。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物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财物的价值时,应当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以及在查封、扣押、保管、拍卖、变卖等过程中预计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措施时,应将所扣押的财物运至存储地点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被查封的财物,被执行人不得损坏封条或者擅自转移、隐匿、毁坏。如发生封条损坏或者被查封的财物被擅自转移、隐匿、毁坏等现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可以由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帐户措施时,税务人员应向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决定书》并出具相关工作证件。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保全期限,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实施扣押、查封措施后,被执行人按照《查封(扣押)决定书(保全类)》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并支付扣押、查封、保管等相关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一日内,制作《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解除扣押、查封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被执行人按照《查封(扣押)决定书(保全类)》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一日内,向有关部门发出《提请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提请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同时,归还被执行人的产权证件。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解除查封措施时,应由税务人员到查封地点解封;主管税务机关在解除扣押措施时,应通知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解除扣押、查封措施时,税务人员应与被执行人当场清点查封、扣押的物品,共同在税务机关留存的《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上注明收到返还的财物情况,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九条 已被冻结存款的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一日内,制作《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及其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解除冻结措施。
第三十条 在冻结帐户期间,被执行人如需用冻结的存款缴纳税款或发放职工工资等,且无其他资金来源的,可由被执行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系缴纳税款的,还需同时提交由被执行人签章的《税收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制作《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及其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解除冻结措施。
第五章 强制执行措施的审批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
(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被执行人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的,应制作《扣缴决定书》及《扣交通知书》,经局长批准后,《扣缴决定书》送达金融机构及被执行人,《扣交通知书》送达金融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被执行人被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需同时向开户的金融机构提交《解除冻结通知书》,由开户的金融机构办理解除冻结后,一并办理协助扣缴的手续。
如被执行人在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应扣缴的金额时,需保留不高于100元的存款。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应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强执类)》,经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财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时,应当交由具有拍卖依法没收物品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的财物,应当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财产包括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第三十六条 关于拍卖、变卖的具体工作程序及要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专业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或授权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原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适用本办法;如法律、法规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联法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办法法律文书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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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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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 │ │案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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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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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使用文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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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请 │ ┃
┃ 理 │ ┃
┃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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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 │ ┃
┃ 门 │ ┃
┃ 意 │ ┃
┃ 见 │ ┃
┃ │ ┃
┃ │ ┃
┃ │负 责 人: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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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 ┃
┃ 管 │ ┃
┃ 局 │ ┃
┃ 长 │ ┃
┃ 意 │ ┃
┃ 见 │ ┃
┃ │ ┃
┃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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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 ┃
┃长 │ ┃
┃意 │ ┃
┃见 │ ┃
┃ │ ┃
┃ │ ┃
┃ │ ┃
┃ │局 长: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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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填写说明:
1、本审批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
2、适用范围:在实施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务行政措施时,使用本审批表;
3、填写要求:
(1)税务检查案件中的税务行政措施应填写“案件编号”;
(2)“税务行政措施”:是指拟采取的税务行政措施,如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
(3)“申请理由”:是指拟采取税务行政措施的原因及依据;
(4)在税务检查中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检查科签署,其他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征管科签署,并报相应的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4、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
查封(扣押)决定书(保全类)
____地税保全[ ] 号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规定,决定派____等人对你(单位)的有关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限你(单位)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缴纳税款元、滞纳金____元,逾期不缴,将依法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抵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
附:《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对查封(扣押)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查封(扣押)决定书(保全类)》填写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八条、第 五十五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本决定书中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2)税务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
(3)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在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4)“____”: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5)“[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6)“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7)告知事项“____”处:分别填写“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和“人民法院”名称;
(8)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冻结存款决定书
____地税保全[ ] 号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规定,请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冻结____在你处的存款帐户的存款____(¥ )元。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存款帐户余额: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冻结存款决定书
____地税保全[ ] 号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条规定,决定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冻结你(单位)在____银行(分行)帐户的存款____(¥ )元。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对冻结存款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存款决定书》填写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本决定书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2)“____”: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3)“[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4)“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5)本决定书为两联式:
①第一联台头“____”:填写金融机构名称;
②第一联存款账户余额指税务人员查询时的存款余额及币种;
③第二联台头“____”:填写被执行人名称;
④第二联告知事项“____”处:分别填写“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和“人民法院”名称;
(6)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两联式,第一联一式二份,一份送金融机构,一份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条的规定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扣押你(单位)如下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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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商品、货物、│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 │其他财产名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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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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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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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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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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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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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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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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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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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我(单位)对以上物品拥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可以处分。 ┃
┃ ┃
┃ 被执行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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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章) 执行人: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
《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填写说明:
1、本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台头“____”:填写被执行人名称;
(2)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3)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4)备注栏应当说明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单价、金额的来源;
(5)本收据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收据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封条(略)。
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条的规定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 ),查封下列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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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名称 │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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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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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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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我(单位)对以上物品拥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可以处分。 ┃
┃ ┃
┃被执行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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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章) 执行人: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
《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填写说明:
1、本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台头“ ”:填写被执行人名称;
(2) 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3)本清单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提请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
____地税保全[ ] 号
________:
我局已依法决定对____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六条规定,请贵单位停止办理上述财产的过户手续。
产权证件名称及编号: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提请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填写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扣押、查封后,通知有关机关不再办理扣押、查封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____”: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 台头“____”:填写应通知的相关部门,如:房地产管理、证券管理、车辆管理等负责产权过户的部门;
(5)“对____”:填写被查封、扣押财产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
(6)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负责产权过户的部门,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____地税保全[ ] 号
________:
鉴于你(单位)已缴纳了应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现决定解除查封(扣押)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持《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前来我局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填写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八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3、填写要求:
(1)本决定书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2)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查封(扣押);
(3)“____”: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4)“[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5)“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6)解除查封(扣押)后,税务机关应将被执行人保存的《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收回注销;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提请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
____地税保全[ ] 号
________:
____已按规定缴纳了应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我局决定解除《提请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____地税保全[ ] 号)关于对其____提请停止办理过户手续的决定。
权属证件名称及编号: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提请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填写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六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被执行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需要通知有关机关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3、填写要求:
(1)“____”: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台头“____”:填写应通知的相关部门,如:房地产管理、证券管理、车辆管理等负责产权过户的部门;
(5)“____已按”:填写被查封、扣押财产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
(6)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负责产权过户的部门;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
____地税保全[ ] 号
________:
____的税款、滞纳金已在限期内缴纳,我局现决定解除____年____月____日《冻结存款决定书》(____地税保全[ ] 号)对其存款帐户____存款的冻结。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
____地税保全[ ] 号
________:
鉴于你(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已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我局现决定解除____年____月____日《冻结存款决定书》(____地税保全[ ] 号)对你(单位)在____银行(分行)____帐户____(¥ )元存款的冻结。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填写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八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对被执行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滞纳金;
3、填写要求:
(1)本决定书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2)“____”: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3)“[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4)“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5)本决定书为两联式:
①第一联台头“____”:填写金融机构名称;
②第二联台头“____”:填写被执行人名称;
(6)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两联式,第一联一式二份,一份送金融机构,一份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扣缴决定书
____地税强制[ ] 号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条规定,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所附缴款书共____份开具的金额(大写):____(¥ )从在你处的存款帐户(帐号: )中扣缴至____银行(分行)____帐户。
缴款书名称及号码: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扣缴决定书
____地税强制[ ] 号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条规定,我局决定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对你(单位)在____的存款账户(帐号: )中扣缴金额:____(¥ ),以抵缴入库。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对扣缴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扣缴决定书》填写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八条、第 四十条、第 五十五条、第 八十八条规定设置;
2、填写要求:
(1)本决定书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2)“____”: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3)“[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4)“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5)“以抵缴____入库”:填写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6)本决定书为两联式:
①第一联台头“____”:填写金融机构名称;
②第一联“从____在”:填写被执行人名称(姓名);
③第二联台头“____”:填写被执行人名称(姓名);
④第二联“在____的”:填写金融机构名称;
⑤第二联告知事项“____”处:分别填写“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和“人民法院”名称;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两联式,第一联一式二份,一份送金融机构,一份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扣交通知书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交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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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全称 │ │征│全称 │ ┃
┃税│ │ │收│ │ ┃
┃单│ │ │单│ │ ┃
┃位│ │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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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质│ │交纳税别│ │ │收款时间│ ┃
┠─┼────┼──┴────┴───┼─┼────┼─────────────────────┨
┃ │科目 │ │ │科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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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帐号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
┃备│ │ 类别名称 │单│数│计税总值(或 │税│ 应纳税额 ┃
┃注│ │ │位│量│所得额) │率│ ┃
┠─┼────┼───────┼─┼─┼──────┼─┼─┬─┬─┬─┬─┬─┬─┬─┬─┬─┨
┃ │ │ │ │ │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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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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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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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地方附加 │ │ │ │ │ │ │ │ │ │ │ │ │ │ ┃
┠─┼────┼───────┴─┴─┴──────┴─┼─┼─┼─┼─┼─┼─┼─┼─┼─┼─┨
┃ │ │加收滞纳金逾期天,每天按应纳税款加收滞纳│ │ │ │ │ │ │ │ │ │ ┃
┃ │ │金万分之五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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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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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额人民币(大写)仟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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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机关 │ 局长 │ 复核人 │ 填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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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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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强执类)
____地税强制[ ] 号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条的规定,决定派等人对你(单位)的有关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____。
附:《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对查封(扣押)决定不服的,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查封(扣押)决定书(强执类)》填写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第 五十五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本决定书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2)“ ____”: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3)“[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4)“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5)“抵缴____”填写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6) 告知事项“____”处:分别填写“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和“人民法院”名称;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受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办发[1992]48号和京厅秘字(1994)34号文件规定,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拍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拍卖标的期限:
受托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拍卖。
拍卖地点:________。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拍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1)被执行人在拍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拍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及因终止拍卖给竞买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拍卖权的;
(3)竞买人之间或者受托方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委托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本次拍卖按拍卖所得价款总额____%支付佣金,除佣金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拍卖的标的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2、受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受托方应对拍卖标的保留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3、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标的。
4、受托方对特殊标的物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本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按鉴定结论变更合同。
5、受托方应就拍卖标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标的物定价合同》,确定拍卖标的起拍价。
6、受托方在拍卖成交后,应通知委托方成交标的及成交金额。
7、受托方应在收齐拍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拍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拍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标的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三、由于拍卖无法成交,委托方不需向受托方支付任何费用。委托方与受托方可以:( )续签合同;( )解除合同。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无需任何承诺双方即应对委托拍卖合同及附属文件负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有关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变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受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变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变卖物品期限: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变卖地点:________。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变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1)被执行人在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变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的;
(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变卖权的;
(3)受托方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本次变卖按变卖所得价款总额____%支付手续费,除手续费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3、委托方不得购买变卖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购买。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处理委托事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2、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变卖的物品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变卖物品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物品底价予以赔偿。
3、委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变卖物品进行评估,确定变卖物品底价。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变卖物品底价,也不得低于底价变卖物品。
4、受托方对特殊物品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变卖合同载明的变卖物品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按鉴定结论变更合同。
5、受托方须在变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一次性返回委托方。
6、受托方应在收齐变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变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物品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7、受托方超越委托权限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受托方应予赔偿。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后,无需任何承诺双方即应对委托变卖合同及附属文件负法律责任。
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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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标的物名称│ 规格 │ 数量 │ 存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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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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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章) 承接拍卖(变卖)机构:(章)
拍卖(变卖)决定书
____地税强制[ ] 号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条的规定,现决定将我局查封(扣押)你单位的物品予以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____元,滞纳金____元,罚款____元。
你单位在拍卖(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并申请终止拍卖(变卖)的,拍卖(变卖)可以终止,但你单位应支付受托拍卖、变卖的拍卖机构、商业企业实际支出费用及因终止拍卖、变卖给竞买人造成的损失。
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对拍卖(变卖)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拍卖(变卖)决定书》填写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时使用。
2、填写要求:
(1)“____”: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台头“____”:填写被执行人全称;
(5)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