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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3 生效日期: 2000-04-13
发布部门: 卫生部法监司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指‘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的函”(桂卫政(20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 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
卫生部法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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