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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 2004-11-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企业:
  为适应国际承包工程市场带资承包项目日益增多的新形势,解决我市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现的资金融通困难问题,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承包工程规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精神,结合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需要和企业实际需求,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国信保营业部)为企业具体办理有关融资担保、保函担保及开具保函等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一、资金的来源及支出范围
  (一)资金由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融资担保、保函担保或开具保函;
  (二)垫资融资担保项下的贷款和垫支保函项下的资金赔付;
  (三)偿还融资担保贷款和垫支保函赔付资金的核销。
  二、申请条件
  1、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本市企业);
  2、企业履约记录良好,在经营中遵守国家外经贸政策;
  3、本市企业在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中,按照项目所在国有关规定需在当地注册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开展业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其境外企业提出申请:
  (1)境外企业须为在当地的合法注册公司
  (2)境外企业的设立已经通过市商务局或商务部批准,并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3)境外企业已通过境外企业年度年检;
  (4)本市企业为其境外企业提供反担保。
  (二)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并取得市商务局的批准意见(申请表见附件);
  2、由本市企业或境外企业直接投(中)标的项目: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1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以上(含100万美元);
  3、由本市企业分包的项目:
  (1)向本市企业分包项目的企业应是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总包企业);
  (2)分包额须在5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以上(含500万美元);
  (3)本市企业仅就分包部分申请用于开具履约保函的额度,该额度可转由总包企业使用,具体的责任和义务由本市企业承担;
  三、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企业应提前一个月向中国信保营业部申请年度担保授信额度并需填写中国信保提供的《担保申请表》。
  (二)企业应向中国信保营业部申请融资担保、保函担保,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提供担保的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介绍、资金来源、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合同生效条件;申请担保项目的种类、金额、期限等;担保申请人以前经营同类项目的业绩;拟采用的反担保方式等;填写中国信保营业部提供的《担保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企业简介,包括对外履约记录、企业高管人员简历;
  5、企业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6、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收支预算表;如需要,还需由具有国家甲级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招标文件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已中标项目还应提交中标通知书和商务合同;
  8、境外企业需提供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及本市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文件;
  9、市商务局的批准意见;
  10、如项目需经双方政府批准,还需提供双方政府关于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11、中国信保营业部需要的其它有关材料。
  (三)申请开具投标保函所需申报的材料:
  1、填写中国信保营业部提供的《担保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企业简介,包括对外履约记录、企业高管人员简历;
  5、企业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6、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收支预算表;如需要,还需由具有国家甲级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招标文件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8、境外企业需提供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及本市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文件;
  9、市商务局的批准意见;
  10、经企业确认的保函文本。
  (四)申请开具履约保函所需申报的材料:
  除需提供上述开具投标保函所需申报的1-6和8-10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商务合同;分包项目还需提供:
  1、总包企业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2、本市企业与总包企业所签项目分包合同副本;
  3、本市企业与总包企业就项目分包部分使用保函额度签订的有关协议。
  (五)申请开具预付款保函的企业,除提供上述(三)、(四)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有关预付款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预付款额度、币种、有效时限、额度抵折方式等。
  (六)中国信保营业部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即可为可行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保函担保或开具保函。在企业提供材料完备后10个工作日内,中国信保营业部应对外出具承保意见。
  经审核,如中国信保营业部不同意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保函担保或开具保函,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四、当企业在融资担保项下发生偿付困难无法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或保函项下发生赔付且无力按业主要求及时支付赔付款时,企业可向中国信保营业部提出垫支上述贷款或赔付款的申请。中国信保营业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的对外垫付工作。
  五、发生垫支贷款或赔付款的企业应在中国信保营业部对外支付之日起15日内归还上述垫款,如未能按期归还,根据垫款币种不同,在180天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外汇人民币贷款利率,交纳专项资金占用费;超过18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外汇或人民币贷款利率交纳专项资金占用费。中国信保营业部负责于180天内向企业收回垫款及占用费。
  六、企业需超过批准期限继续使用担保和保函的,企业应在到期日前三个月向市商务局和中国信保营业部提出申请。若未获双方批准,企业需在到期日以自有资金归还全部担保或保函资金。如未能按期归还,按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方法处理。
  七、在申请人投保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相应出口信用保险情况下,其最终损失原因属上述出口信用保险承担责任且能够得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赔付时,对于能够获得保险赔偿的损失部分,中国信保营业部将不再向申请人追索。
  八、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中国信保营业部、企业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报送虚假文件、不按期归还赔付款或垫款以及拒绝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或对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在其违规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完全消除前,不能再申请本通知规定的事项。对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或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06年12月31日止。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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