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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0 生效日期: 2004-10-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2004]4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下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号),后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发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1093号)。针对执行中区县局、分局反映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补充通知如下: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无论其户籍是否在京,均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出具户籍所在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证明。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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