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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7 生效日期: 2004-09-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委,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有关科研机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教外综(2004)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市教委将对北京地区已经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复核工作,均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复核工作是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理解《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复核工作的要求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复核范围
  (一)《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月26日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且审批主体和程序合法。
  (二)《条例》实施后至《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且审批主体和程序合法。

  二、复核工作的重点核查内容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重点核查内容
  1.办学范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范围是否合法;是否实施了义务教育和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进行了宗教教育或开展了宗教活动;有无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2.办学条件。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达到相应的学校设置标准。其中,实施本科、高职学历教育学校应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纲要》的规定条件;实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达到《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实施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应达到北京市教委颁布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文化教育的中外合作培训机构应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1)设置中外合作培训机构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符合安全规范的教学、实验、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米。
  (2)租借教学、实验、办公用房的,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租借期不少于两年。
  (3)必须配备与办学内容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4)在办学许可有效期内,举办者必须保证学校的办学条件。
  (5)设置中外合作培训机构须制定学校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6)应有与办学内容、教学特色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大纲。
  (7)设置中外合作培训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3.机构章程。《条例》和《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治理结构、资金运行、学校性质、教育教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校应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完善机构章程。
  4.办学行为。市教委在复核工作中,将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行为进行检查,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将依法处理。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取费用的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重点核查内容
  1.办学范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范围是否合法;是否实施了义务教育和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进行了宗教教育或开展了宗教活动;有无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2.项目管理制度。《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制度、资金运行、教育教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校应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调整充实项目管理制度。
  3.办学行为。市教委在此复核工作中,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行为进行检查,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法处理。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取费用的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复核程序
  (一)第一阶段,2004年9月至11月15日。学校的举办者和校长要认真学习《条例》、《办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深入领会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要求, 在依法规范办学行为的基础上, 向市教委提交复核材料, 学校的举办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第二阶段,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31日。市教委组织专家对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到学校实地考察;将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单及材料报教育部确认;教育部颁发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市教委公布复核合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单。
  (三)第三阶段:市教委将通知未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未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最迟于2005年8月31日前达到《条例》和《实施办法》所要求的规定,并重新报市教委复核。

  四、参加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自查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内容、形式、条件、组织管理、教育教学、办学经验、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格式要求公文形式,呈报单位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填写《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复核表》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复核表》(填写内容要求打印,所有表样均可从北京市教委的网站上下载,网址:www.bjedu.gov.cn)
  (三)合作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四)原审批单位批准件(复印件)
  (五)合作办学协议书(复印件)
  (六)办学章程
  (七)董事会、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章程
  (八)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的决算报告(盖财务部门章)

  五、参加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自查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内容、形式、管理、教育教学、办学经验、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格式要求公文形式,呈报单位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填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复核表》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复核表》(填写内容要求打印,所有表样均可从北京市教委的网站上下载,网址:www.bjedu.gov.cn)
  (三)原审批单位批准件(复印件)
  (四)合作办学项目协议书(复印件)
  (五)提交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收取费用支出的明细清单(盖财务部门章)。

  六、各区县教委要及时布置复核工作,确保本区县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及时参加复核。

  七、《条例》允许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合理回报,因此,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对资产进行清算,并依法定程序修改章程。

  八、各单位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将复核材料及复核表报市教委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九、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撤销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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