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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度对北京市软件企业设立的境外企业或办事机构进行资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5 生效日期: 2004-08-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京商科技字[2004]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北京市软件产业国际化进程,鼓励软件企业“走出去”,扩大软件出口,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市对以开拓软件国际市场为目的而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软件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资助。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范围和基本条件
  凡二00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取得境外注册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资助。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通过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二)“投资主体”必须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且软件出口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三)具有软件出口海关报关记录。
  软件园、软件出口基地和软件出口中介组织以开拓软件国际市场为目的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也可申请资助。
  二、资金来源
  资助金的来源为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三、资助标准
  软件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软件园、软件出口基地和软件出口中介组织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原则上,一家“投资主体”只可申请一家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资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在10月31日前向市商务局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提交下列资料(均一式两份):
  1、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2、“投资主体”法律地位文件复印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办事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按规定需进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证书》复印件;
  4、境外注册文件、境外企业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5、外派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软件园、软件出口基地和软件出口中介组织还需提供三家以上软件出口企业接受过出口服务的证明文件。
  (二)市商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资助金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
  五、帐务处理
  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六、资金的管理
  (一)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伪造有关证明材料骗取资助金的,市财政局将收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资助的“投资主体”,在下年3月20日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提交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上年度软件出口工作总结。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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