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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1 生效日期: 1998-05-1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发(1998)第19号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饮用水输配水设备(供水系统的输配水管、设备、机械部件)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性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与饮用水以及饮用水处理剂直接接触的物质和产品,这些物质和产品系指用于供水系统的输配水管、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加氯设备、水处理剂加入器等)以及防护材料(如涂料、内衬等)。
2.引用标准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7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3.内容
3.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管网末梢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2  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必须按附录A的规定分别进行浸泡试验。
3.3  浸泡水需按附件A的方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表1  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浸泡水的卫生要求
  -------------------------------------------
  项  目  标准和要求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项目
  色  不增加色度
  浑浊度  增加量≤0.5度
  嗅和味  不产生异嗅、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pH  不改变pH
  铁  ≤0.03mg/L
  锰  ≤0.01mg/L
  铜  ≤0.1mg/L
  锌  ≤0.1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02mg/L
  砷  ≤0.005mg/L
  汞  ≤0.001mg/L
  铬(六价)  ≤0.005mg/L
  镉  ≤0.001mg/L
  铅  ≤0.005mg/L
  银  ≤0.005mg/L
  氟化物  ≤0.1mg/L
  硝酸盐(以氮计)  ≤2mg/L
  氯仿  ≤6μg/L
  四氯化碳  ≤0.3μg/L
  苯并(a)芘  ≤0.001μg/L
  其他项目
  溶解性总固体  增加量≤10mg/L
  耗氧量(O2计)  增加量≤2mg/L
  (1)根据地面水卫生标准及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不大
  于限值的1/10)
  与受试产品配方有关成分  (2)无标准可依的,需按附件B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
  值。
  -------------------------------------------
  表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水的卫生要求
  -------------------------------------------
  项  目  标准和要求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项目
  色  不增加色度
  浑浊度  增加量≤0.5度
  嗅和味  无异嗅、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产生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pH  不改变pH
  铁  ≤0.03mg/L
  锰  ≤0.01mg/L
  铜  ≤0.1mg/L
  锌  ≤0.1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02mg/L
  砷  ≤0.005mg/L
  汞  ≤0.001mg/L
  铬(六价)  ≤0.005mg/L
  镉  ≤0.001mg/L
  铅  ≤0.005mg/L
  银  ≤0.005mg/L
  氟化物  ≤0.1mg/L
  硝酸盐(以氮计)  ≤2mg/L
  氯仿  ≤6μg/L
  四氯化碳  ≤0.3μg/L
  苯并(a)芘  ≤0.001μg/L
  其他项目
  醛类  不得检出
  溶解性总固体  增加量≤10mg/L
  耗氧量(O2计)  增加量≤2mg/L
  与受试产品配方有关成分  1.根据地面水卫生标准及国内外相关标准判
  定不大于限值的1/10
2.无标准可依的,需按附件B进行毒理学试
  验确定限值
  放射性物质  不增加放射性
  -------------------------------------------
3.4  浸泡水尚需按附录B的方法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3.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3.4.2  两项致突变试验:基因突变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试验均需为阴性。
3.5  生产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所用原料应使用食品级。
4.监测检测方法:见附件A和B
附件A.1  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浸泡水水质的检验
 1.样品预处理
 1.1  采样:为尽可能符合应用条件,在浸泡试验中应使用输配水管或有关产品的最终产品,当最终产品容积过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适当缩小。
 1.2  预处理:用自来水将试样清洗干净,并连续冲洗30分钟,然后浸泡水立即浸泡。
 1.3  浸泡试验:
 1.3.1  浸泡水制备:
 1.3.1.1  试剂:
 1.3.1.1.1  纯水: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其电导率为<2μS/cm。
 1.3.1.1.2  0.025mol/L氯贮备液:取7.3ml试剂级次氯酸钠(NaClO,50g/L),用纯水稀释至200ml,贮于密闭具塞的棕色瓶中,于20℃避光保存,每周新鲜配制。
 注1:测定氯含量:取1.0ml氯贮备液,用水稀释至1.0L,立即分析总余氯,将此值定为“A”。
 注2:测定所需的余氯:为了获得2.0mg/L余氯,需要向浸泡水中加入氯贮备液的量,按下式计算:  2.0×B
 V=─────
 A
 V——需加入氯贮备液的体积,ml
 B——标准浸泡水的体积,L
 A——氯贮备液的浓度,mg/L
 1.3.1.1.3  0.04mol/L钙硬度贮备液:称取4.44g无水氯化钙(CaCl2)溶于纯水中,稀释至1.0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1.4  0.04mol/L碳酸氢钠缓冲液:3.36g碳酸氢钠(NaHCO3)溶于纯水中,并用纯水稀释至1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2  浸泡水的配制:配制pH为8、硬度为100mg/L、有效氯为2mg/L的浸泡水方法如下:取25mL碳酸氢钠的缓冲液(1.3.1.1.4)、25mL硬度贮备液(1.3.1.1.3)以及所需的氯贮备液(见1.3.1.1.2),用纯水稀释至1L。按此比例配制实际所需要的浸泡水。
 1.3.2  浸泡:
 1.3.2.1  浸泡条件:受试产品接触浸泡水的表面积与浸泡水的容积之比不小于在实际使用条件下最大的比例。对于输配水管应使用该类产品中直径最小的。
 1.3.2.2  浸泡试验:
 1.3.2.2.1  用试验用浸泡水充满受试水管或水箱,不留空隙,两端用包有聚四氟乙烯薄膜的干净软木塞或橡皮塞塞紧,在25±5℃避光的条件下浸泡24±1小时。
 1.3.2.2.2  对于机械部件,如不能在部件内进行浸泡试验时,可将部件放在玻璃容器中浸泡,条件同上。
 1.3.2.2.3  另取相同容积玻璃容器,加满试验用浸泡水,在相同条件下放置24±1小时,作空白对照。
 1.3.3  浸泡水的收集和保存:浸泡一段时间后,立即将浸泡水放入预先洗净的样品瓶内。一般收集和分析间隔的时间尽可能缩短。水样收集和保存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
 2.检验方法: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附件A.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水水质的检验。
 1.样品预处理:
 1.1  试样的制备:
 1.1.1  按生产厂提供的使用条件(如涂层厚度、涂后干燥时间等)制备试样可将涂层涂在玻璃片上,如玻璃片不合适,可根据生产厂的建议选用。
 1.1.2  取70×300mm玻璃片,洗净烘干。在玻璃片两面70×120mm面积上,按实际使用厚度涂以涂料。在干燥处自然干燥,制成涂料片。
 1.2  预处理:用自来水将试样涂料片清洗干净,立即进行浸泡试验。
 1.3  浸泡试验:
 1.3.1  浸泡水制备:同《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卫生标准检验方法》1.3.1条。
 1.3.2  浸泡条件:试样的表面积与浸泡水容积比为50平方厘米/L。如为多层涂料,则将各层涂料分别涂在玻璃片(或根据生产厂的建议选用)上,同时固定在浸泡水中。每种涂料试样与浸泡水容积比均按50平方厘米/L计算。
 1.3.3  浸泡:
 1.3.3.1  将试验片未涂防护涂料的部分分别插入放于玻璃容器中的玻璃固定架上,使样片保持垂直,互不接触;或者将试验片悬挂于玻璃容器中。在密闭、避光25±5℃温度条件下进行浸泡。于浸泡后1、3、5、10、20天和30天收集全部浸泡水,供检测分析用,观察溶出污染物浓度的衰减情况,第30天的浸泡水中污染物用于评价是否符合本卫生标准的规定。在收集浸泡水的同时,全部换入新的浸泡水。
 1.3.3.2  制备空白对照时,除玻璃片上不涂防护材料外,其他一切试验条件同1.3.3.1。
 1.3.4  浸泡水收集和保存: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2.检验方法:
 2.1  甲醛按GB5009.69-85《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涂料卫生标准分析方法》游离甲醛测定。
 2.2  乙醛、丙烯醛按GB11934-89《水源水中乙醛、丙烯醛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气相色谱法》。
 3.其他的方法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附件B  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卫生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1.适用范围
 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包括一切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毒理学评价。当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质未规定最大容许浓度时,需按本方法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
 2.总要求
 2.1  生产者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2.1.1  产品应用条件、应用范围、理化性质;
 2.1.2  配方、生产方法;
 2.1.3  配方各成分的化学结构式、杂质成分和含量;
 2.1.4  在饮用水浸泡过程中可能溶出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2.2  生产者必须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制备试样和提供试验样品。
 3.毒理学评价程序
 根据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质的浓度,分四个水平进行毒理学试验,以确定其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1  水平I: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浓度<10μg/L时选用。
 3.1.1  试验项目: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
 3.1.1.1  基因突变试验:Ames试验
 3.1.1.2  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或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任选一项。
 3.1.2  结果评价
 3.1.2.1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以投入使用。
 3.1.2.2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该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3.1.2.3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中有一项为阳性,则需选用另外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作为补充,包括一种基因突变试验和一种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如果均为阴性,则产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项为阳性,则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3.2  水平Ⅱ: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等于或大于10μg/L~小于50μg/L时选用。
 3.2.1  试验项目
 3.2.1.1  水平Ⅰ试验。
 3.2.1.2  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
 3.2.2  结果评价
 3.2.2.1  对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的评价同水平Ⅰ。
 3.2.2.2  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安全系数一般选用1000)。
 3.2.2.3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3.3  水平Ⅲ: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等于或大于50μg/L~小于1000μg/L时选用。
 3.3.1  试验项目
 3.3.1.1  水平Ⅱ试验。
 3.3.1.2  大鼠致畸试验。
 3.3.2  结果评价
 3.3.2.1  对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评价水平同水平Ⅰ。
 3.3.2.2  当致畸试验结果为阳性时该产品不能使用。
 3.3.2.3  综合全部试验结果,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3.2.4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3.4  水平Ⅳ:当溶出物质水中浓度>1000μg/L时选用。
 3.4.1  试验项目
 3.4.1.1  水平Ⅲ试验。
 3.4.1.2  大鼠慢性毒性试验。
 3.4.2  结果评价
 3.4.2.1  当致畸试验结果为阳性时,不能投入使用。
 3.4.2.2  当致癌试验和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综合评价,溶出物质有致癌性时,不能投入使用。
 3.4.2.3  根据慢性试验结果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4.2.4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4.试验方法:见GB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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