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2 生效日期: 2004-07-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4]2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除对2004年6月底前发《评标结果通知》的项目仍需填报“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外,京国税[1999]132号第一条第一款停止执行。
  为了配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招标单位需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30天内上报根据《评标结果通知》填写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京国税函[2004]7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2004年7月22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