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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退款事项公示2003年第3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3 生效日期: 2003-09-03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CONTAINER TERMINALS CO., LTD.)及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货运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CONTAINER TERMINALS FREIGHT AGENCY, LIMITED)申请撤消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退还其保证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规定,现对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货运公司退款申请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
二○○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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