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法发[2004]6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复函明确了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 十九 条规定时,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结认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三日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有服申请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 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 十九 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 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