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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高等学校进修人员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1-22 生效日期: 1979-11-22
发布部门: 教育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在高等学校进修生不列入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以后,各高等学校对进修人员收费的标准很不统一,差距较大。同时,进修人员在校学习期间有关生活补助等开支各地也不尽相同,相互影响较大。为解决上述问题,现作统一规定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的前提下,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举办一些进修班、短训班,接受有关地方和部门的进修培训任务。

  二、凡在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以外举办进修班、短训班的高等学校,对派送进修人员的单位应根据不同科类和实际开支的需要,按下列标准掌握,收取进修培训费用。
  1.工科、医学科类,每人每年700元;
  2.理科、农科、体育、艺术科类,每人每年600元;
  3.文科、政法、财经科类,每人每年400元。
  进修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月计收进修培训费。

  三、凡派送到高等学校进修人员的单位,向接收学校支付的进修费,一律划拨到接收学校开户银行高等学校经费限额户内,不准拨入预算外账户。
  高等学校举办进修班、短训班的收入,70%用于抵冲对进修人员培训的费用支出,30%作为解决办班中的一些其它开支。

  四、凡在外埠高等学校进修的人员(包括进修教师),有关费用开支,按下列办法执行。
  1.进修人员入学和学成结业的往返路费,由原工作单位按所在地区差旅费开支标准办理。
  2.进修人员在学习期间需要的教材、讲义、小件绘图仪器、计算尺等,均由本人自理。
  3.学习时间在一年以内(包括学习一年的),根据规定原则上不放假,进修人员因事或利用假期回家,其路费应由本人自理。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入学后本人符合探亲条件的,他们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的往返车船费,可按有关探亲费开支标准,由原工作单位在其入学后第二年起,每年报销一次。
  4.进修人员,不论进修时间长短,学习期间一律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并享受原单位的福利待遇,个人学习生活及家庭经济有困难的,由原单位酌情补助。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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