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2001]123号
省科学技术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费标准的函》(鄂科函成字[2001]16号)、《关于申请调整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评审费标准的函》(鄂科函[2000]8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费[1997]184号)及《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费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我省具体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费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收费标准统一按300元/项执行。原来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市、州、省直管市设立的科技奖评审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州、省直管市物价、财政部门在省规定的标准内,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必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