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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0 生效日期: 2004-04-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4]1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后)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原来的四联和七联改为三联和六联,取消了存根联。取消存根联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验旧售新工作,市局将另行下发通知。
二、按照总局要求,市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并下发邮件通知,要求各局将公告广泛张贴所有办税服务厅,以切实做好贯彻落实《通知》工作。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4年起,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联次及印制管理等方面进行部分调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并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10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一式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帐联,取消存根联。原七联票相应改为六联,前三联为基本联次,后三联不变。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内容不变。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新票新价的原则认真落实并妥善安排好库存旧票的发售和票款结算工作。

  三、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价的宣传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请各地国税机关将公告广泛张贴所有办税服务厅,并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附件1: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减轻增值税纳税人经济负担和推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应用,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份0.7元和1.1元(均为含税价格)。
  二、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2003年生产结存的增值税专用电脑四联票、电脑七联票仍按原价格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
  为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4年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一式三联,依次为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帐联,取消存根联,原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相应取消存根联,改为六联,前三联与调整后发票基本联次一样,同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10号)文件规定,对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进行了核定,电脑三联和电脑六联票价格分别为每份0.7元和1.1元,核定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为全国统一的最终收费价格,各地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2003年度以前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执行原价格。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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