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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9 生效日期: 2006-09-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6]4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属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的货物,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填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原则上隔月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已纳增值税部分进行清退。
  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征收管理,不定期对相关企业的原材料(特别是三剩物和次小薪材部分)购入、领用、结存等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则应及时停止增值税即征即退。
  各单位应在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填制《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17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2.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四、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述“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1

(竹)纤维板

2

(竹)刨花板

3

细木工板

4

活性炭

5

栲胶

6

水解酒精、炭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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