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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4 生效日期: 2006-09-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发布文号: 沪安委办[2006]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2006年国庆节即将来临。为了切实加强节日前后本市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6)32号)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7周年活动和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委办(2006)3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措施,确保本市节日平安
  国庆节前后,是各类事故的易发时段。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对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检查,狠抓整改,坚决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要在深入分析安全生产现状的基础上,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认真、全面组织开展节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要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我检查、自我整改为主,各地区、各系统要加强督促检查,通过检查找准问题、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治理。整改工作要有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整改措施和经费保障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跟踪了解情况,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监控措施,落实专人进行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管,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的特点,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管。
  一是要加强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国庆节前,各有关部门要对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对缆车、索道、大型游艺机等游乐设施设备,必须逐一进行检查,彻底排除事故隐患。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各类人员聚集场所要坚决采取停业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节日期间,承办大型文体、商贸等人员聚集型活动的单位,要按照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要求,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充实安全管理力量,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防止火灾、坍塌、踩踏等事故的发生。
  二是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公路、铁路、民航、水运、城市轨道交通等部门和企业,要针对国庆长假期间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合理调整车次、班次等。积极开展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加强管理和维护,坚决杜绝带病运行的现象。要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厉打击违章驾驶、超速超载、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是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各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其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控。要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销售网点。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监管,重点防范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气等泄漏和爆炸事故的发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窝点,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四是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井架、塔吊等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电梯、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当场及时解决。对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对主要景观区域、大型活动场所周围、道路两侧的建筑施工工地,要逐一进行排查,保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的发生。
  四、落实预案,加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各区县、各部门、各系统要加强国庆节期间的安全值班,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领导干部要在岗带班。危险性较大企业(场所)必须安排具有一定指挥和处置突发事故、事件能力的同志担任值班负责人。值班人员要加强巡查,做到动态监控,掌握情况。要保证通讯畅通,反应快速。节日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和险肇事故要快速上报并迅速处置。要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快速、有效、科学处置,确保应急状态下的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将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国庆节前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0月10日前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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