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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31 生效日期: 2003-08-31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原外经贸部于2003年1月7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在本案调查期间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29173500下的邻苯二甲酸酐。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 韩国公司
  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 4%
  爱敬油化株式会社(Aekyung Petrochemical Co., Ltd.) 0%
  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 4%
  其他韩国公司 13%
  (二)日本公司 66%
  (三)印度公司 1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8月31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3年1月7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裁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8月31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原外经贸部于2003年1月7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2年2月22日,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溶剂厂、哈尔滨石油化工厂等5家企业代表中国国内邻苯二甲酸酐产业正式向原外经贸部递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材料,申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外经贸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原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5家申请人的总产量已经占到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包含了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经商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二)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的初步调查
1、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原外经贸部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3月5日,原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日本和印度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2002年4月1日,原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发去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原外经贸部同意了部分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原外经贸部共收到3家公司的答卷。日本、印度的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卷。
原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模糊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规定的时间里递交了补充答卷。
2002年8月1日至2日,原外经贸部调查官员前往国内邻苯二甲酸酐生产厂家-哈尔滨石油化工厂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情况。
2、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原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原国家经贸委组成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组,按照规定的调查程序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2002年4月11日,原国家经贸委向国内邻苯二甲酸酐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被诉国的邻苯二甲酸酐生产商分别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国内申请人以及韩国爱敬油化株式会社、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韩国株式会社高合、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和印度IG石油化学有限公司等被诉企业,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原国家经贸委提出延期提交问卷答卷申请,原国家经贸委依法考虑并同意其延期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国家经贸委全部收回了发放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及韩国和印度应诉企业的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国国内进口商和日本应诉企业没有返回调查问卷答卷。
2002年7月中旬至8月初,本案调查组分别对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溶剂厂和哈尔滨石油化工厂等5户邻苯二甲酸酐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2年8月20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原国家经贸委递交了《申请人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意见》;2002年4月22日、7月2日、8月5日和9月3日,被诉方代理人向原国家经贸委递交了《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关于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调查案中适用与株式会社高合相同裁决结果的申请》、《关于被调查日本邻苯二甲酸酐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书》、《关于被调查韩国邻苯二甲酸酐产品没有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书面评论》和《关于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说明》,对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案陈述了各自意见。原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3年1月7日,原外经贸部就本案发布初步裁定公告,认定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共同认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根据调查结果,原外经贸部在初步裁定公告中,决定自2003年1月7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国内申请人、部分应诉公司和下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终裁时依法予以考虑。
(2)实地核查。为了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应应诉公司的邀请,调查机关组成了反倾销实地核查小组,于2003年4月15日至4月22日赴韩国东洋制铁株式会社、爱敬油化株式会社、高合化学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调查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有关销售、财务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对中国的出口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等,随机抽取了各公司国内外销售及原材料采购30笔交易。对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进一步进行了调查,重点核实了初步裁定中未予采纳项目的证明材料,并搜集了相关的证据。调查机关对这些材料进行整理核对,在终裁决定中依法予以考虑。
(3)关于印度Thirumlai Chemicals 公司的情况。印度Thirumlai Chemicals 公司在规定的时间里即2002年3月25日之前向原外经贸部递交了应诉申请书,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递交答卷,因此在初步裁定里原外经贸部对其适用其他印度公司33%的倾销幅度。初步裁定后,该公司向原外经贸部递交申请并于2003年1月21日拜会了原外经贸部,提出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小,且已经应诉,适用33%的倾销幅度是不适当的。该公司并于2003年2月21日向原外经贸部递交了出口方面的相关数据和材料。调查机关经过研究后认为,尽管印度Thirumlai Chemicals 公司已经应诉,并在初步裁定后递交了部分材料,但由于未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递交答卷,调查机关未能够获取足够的信息来确定其是否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信息作出裁定。
2、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该案初裁决定公告之日起的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申请方代理人以及被诉国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和印度IG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代理人递交的书面意见。2003年3月6日、3月17日和5月6日,申请方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对被诉方评论的抗辩意见、国内产业损害的进一步申诉意见及相关材料。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的书面意见及相关情况,继续进行了调查和取证。
2003年3月中旬至4月初,调查机关赴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溶剂厂和哈尔滨石油化工厂等5户邻苯二甲酸酐生产企业进行了终裁前的实地核查,并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回收的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情况,以及初步裁定后继续调查的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意见、抗辩意见等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
产品名称:邻苯二甲酸酐,简称苯酐。
英文名称:Purified Anhydride,简称PA。
种类:有机化工原料。
化学分子式:C8H4O3。
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173500。
邻苯二甲酸酐是白色鳞片状固体及粉末,或白色针状晶体;比重1.527(4°C),熔点130.8°C,沸点284.5°C,易升华,稍溶于冷水,易溶于热水并水解为邻苯二甲酸,溶于乙醇、苯和吡啶,微溶于乙醚。主要用于生产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染料、涂料、医药、农药和糖精等产品。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比性,属于同类产品。
三、 倾销和倾销幅度
根据对各应诉公司答卷的调查以及实地核查,对各公司的正常价
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 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邻苯二甲酸酐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符合数量要求。在初步裁定中,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被调查产品分摊比例,对财务费用进行了重新分摊,确定了新的被调查产品应分摊的财务费用。在实地核查中,该公司提供了关于财务费用分摊的说明,核查小组对说明中的数据及经审计的报表进行了核实,在终裁中接受经会计师行审计的银行借款在高合化学和原高合公司之间的数据分摊,然后根据借款金额占总借款的比例来确认高合化学应分摊的借款利息。
重新计算成本费用后,该公司国内销售大部分是高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采用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三种渠道向中国的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一是通过韩国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一是直接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另一种是通过香港的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对于通过非关联商向中国出口销售时,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向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对于通过香港关联公司转售部分,调查机关依据其转售给独立购买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出口价格中,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所有出口量和出口退税额,来重新确认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的退税金额。
在核查过程中,该公司根据我部的要求,对表3-4、表4-2、表6-3等的项目重新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审核数据后,认为这些调整只涉及项目调整,并不改变其数据和计算结果,因此决定予以接受。
2、韩国爱敬油化株式会社(Aekyung Petrochemical Co., Ltd.)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的邻苯二甲酸酐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在核查过程,该公司根据调查机关的要求,对表6-3、表6-6、表6-7、表6-8中的项目重新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审核数据后,认为这些调整只涉及项目调整,并不改变其数据和计算结果,因此决定予以接受。对于该公司财务费用中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项目,调查机关决定予以剔除。核查后接受该公司的原材料投入比例的说明。在重新计算被调查产品成本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高于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采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依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香港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销售,调查机关采纳其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在出口价格部分,对于在初步裁定中统一调整的货盘租赁费,核查中,公司提供了只在国内销售中发生费用的证明合同和文件说明,调查机关予以接受;出口退税部分,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所有出口量和出口退税额,确认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的退税金额。在国内销售部分,调查机关根据出口销售的单位出厂装卸费对国内销售的出厂装卸费进行了重新调整;不接受该公司国内销售中工厂交货条件下的工厂到仓库的运输费用和该条件下的售前仓储费用的分摊。
3、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邻苯二甲酸酐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符合数量要求。在初步裁定中,调查机关按销售额比例将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由总公司分摊到被调查产品。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该公司提供了关于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分摊的说明,核查小组对相关的数据及经会计师行审计的报表进行了核实调查后,接受东洋化学和制铁化学两公司的独立核算体系,以及直接分摊的方法。但对于调查期内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务费用,调查机关予以剔除。该公司未能够提供充足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其萘生产法的成本核算和数据,调查机关决定不予接受,决定采用该公司重新计算的单季较高的离发起调查日期最近的第4季度成本费用确认为可供比较的成本费用。重新计算后,在调查期内的大部分国内销售是高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采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韩国国内关联商、非关联商或是直接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对于通过韩国国内关联商向中国出口销售时,在初步裁定中,调查机关排除了一笔价格明显低于通过非关联商销售价格的交易,核查后,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在一定时间里的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普遍偏低,并不仅仅针对关联商,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这笔交易,并依据关联商向中国独立购买者的转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在通过非关联商向中国出口销售部分,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向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该部分的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在出口销售部分,该公司没有提供出厂装卸费,调查机关依据其他公司的出厂装卸费进行了调整;出口退税部分, 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所有出口量和出口退税额,确认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的退税金额;调查机关依据其他公司的数据对报关费用进行了调整。
4、日本公司
由于没有一家日本公司参加应诉或是递交答卷,因此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5、印度公司
由于没有印度公司在规定的时间里递交答卷,因此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对于印度Thirumlai Chemicals 公司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详见第一部分'调查程序'中的说明。
(二) 比较与价格调整
调查机关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以下因素作了适当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出口退税以及佣金等。对于某些应提供证据而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调查机关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 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
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计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调查机关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的倾销幅度,各型号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此次反倾销案中日本、印度未应诉或未按规定提交答卷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韩国公司
株式会社高合化学 4%
爱敬油化株式会社 1.4%
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 4%
其他韩国公司 13%
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在递交的答卷中,要求株式会社高合化学( KP Chemical Corporation)与株式会社高合(Kohap Corporation)适用相同裁决结果,调查机关对此不予支持,鉴于邻苯二甲酸酐业务已经实质从株式会社高合转到株式会社高合化学,因此由株式会社高合化学( KP Chemical Corporation)承继株式会社高合的裁决结果。株式会社高合以后不再生产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株式会社高合(Kohap Corporation)适用其他韩国公司13%的倾销裁定。
2、日本公司 66%
3、印度公司 13%
四、 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之后认为,除一家韩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小于2%外,其他来自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均不小于2%,不属于微量倾销幅度;而且来自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均超过国内被调查产品总进口数量的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均通过直销、经销商经销或其他方式销售到最终用户,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在中国国内市场上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相同,存在相互竞争关系,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是恰当的。
五、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及损害程度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邻苯二甲酸酐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
(一)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处于增长趋势,后期有所下降,但绝对数量仍然较大。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韩国、日本和印度三国合计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分别为14.07万吨、15.03万吨、16.38万吨和13.09万吨。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6.79%、8.96%和下降20.09%,但被诉国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绝对数量仍然较大。
2、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该产品总进口量的比重很大,后期趋于上升。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韩国、日本和印度三国合计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国内该产品总进口量的比重分别为87.84%、77.75%、75.43%和80.75%。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比上年下降10.09、2.32个百分点和提高5.32个百分点。
3、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有所下降。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韩国、日本和印度三国合计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34.08%、29.16%、26.97%和21.11%。
(二)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韩国、日本和印度三国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波动,后期出现下降趋势。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述三国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分别为374.89美元/吨、449.90美元/吨、530.44美元/吨和471.65美元/吨。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0.01%、17.90%和下降11.08%。2001年1-12月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平均每月下降 0.41%。1999年、2000年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增长,主要是受国际原油价格上涨的影响。2001年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下降使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滑,严重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
(三)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邻苯二甲酸酐的表观消费量呈增长态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4.81%、17.80%和2.10%,年均增长14.50%。2000年下半年,国内邻苯二甲酸酐的大量进口,造成当年的库存增加,使得2001年的进口量下降;2001年国内邻苯二甲酸酐价格大幅下滑,企业亏损严重,国内产业被迫压缩邻苯二甲酸酐生产量。以上原因造成2001年邻苯二甲酸酐表观消费量增幅趋缓,但总体一直处于增长态势。
调查机关调查发现,在调查期内韩国、日本和印度三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造成了冲击和严重影响,主要事实如下:
1、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增长趋缓。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增幅呈逐年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分别比上年增长32.57%、28.58%和27.22%,2001年比1999年的生产能力增幅低5.35个百分点。
2、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增幅后期呈现明显下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增幅后期呈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22.70%、35.87%和17.63%,2001年比2000年的产量增幅低18.24个百分点。2001年,因邻苯二甲酸酐市场价格大幅下滑,多数申请人被迫压缩同类产品产量共约6万吨,造成销售收入减少约2亿多元。
3、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增幅后期出现下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增幅波动,后期呈现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分别比上年增长17.85%、49.68%和20.87%, 2001年比2000年的销售量增幅低28.81个百分点。
4、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增幅后期呈大幅下降趋势。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增幅后期出现大幅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35.62%、69.26%和4.98%,2001年比2000年的销售收入增幅低64.28个百分点。由于国内同类产品受被调查产品的抑制出现价格大幅下滑,而成本上升,为了与被调查产品竞争,维持国内市场份额,国内产业被迫加大销售量,但销售收入却不能同步增长。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比上年增长20.87%的情况下,而销售收入却只增长4.98%。
5、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在波动中有所上升。调查期内,国内邻苯二甲酸酐市场需求一直较旺,国内同类产品受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抑制,虽然企业经营困难,为维持国内市场份额,国内产业在困境中仍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被迫增加销售量,使市场占有率有所上升。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分别比上年下降1.67、提高6.5和提高6.73个百分点,年均增长10.04%,但仍比表观消费量的年均增长低4.46个百分点。
6、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受到严重抑制,后期呈大幅下降趋势。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受被调查产品的抑制,后期呈现大幅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增长15.08%、13.08%和下降13.15%。1999年和2000年,同类产品价格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上涨的影响有所上升。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出现价格大幅下滑,高于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幅度2.07个百分点,同类产品的价格受被调查产品压制。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中,直接原材料邻二甲苯约占80%,邻二甲苯价格增长较快,导致直接原材料成本年均增长12.27%,而同类产品的价格因受被调查产品的严重抑制,不能达到合理增长,一直在低价位徘徊,未能体现直接原材料成本的增长情况。2001年与2000年相比,同类产品与直接原材料的价格差下降约50%,价差越来越小,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受被调查产品的严重抑制。
7、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现连续亏损,亏损额呈现大幅上升趋势。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连续出现严重亏损,亏损额呈现大幅上升趋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亏损额分别比上年增长65.34%、下降88.62%和增长5293.67%,亏损额年均增长116.50%,2001年的亏损额是2000年亏损额的53.9倍。2001年5户申请人全面亏损,亏损面达100%,亏损额达6000多万元,企业生产、经营严重恶化。调查期内,因被调查产品对同类产品的价格抑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成本年均增长39.18%,而销售收入的增长远远低于销售成本的增长;在国内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同类产品价格不能相随合理增长,而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严重抑制处于低价位徘徊;为了与被调查产品竞争,同类产品被迫降价销售,以维持国内市场份额,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企业经营不断恶化。国内产业努力降低成本、削减员工、节约挖潜和降低期间费用,仍然不能获利,造成国内产业亏损额不断增长的困难局面。
8、中国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现连续亏损,而且亏损额较大,因此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并呈现进一步恶化趋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下降0.35、上升1.13和下降6.35个百分点,投资收益率年均下降97.74%。由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严重亏损,投资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率为负值,导致5户申请人扩大生产能力和技术改造计划被迫放弃和搁置。
9、中国国内产业的现金流量净额后期出现大幅下滑。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幅后期出现大幅下滑趋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比上年增长394.28%、100.18%和下降71.27%。2001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滑,现金净流入量大幅下降,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遭受严重困难。
10、中国国内产业的开工率下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开工率趋于下降。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的开工率比上年下降6.21、提高4.38和下降6.15个百分点,年均下降3.30%。由于受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呈下降趋势,开工率明显不足。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停产、半停产企业数量分别为28.13%、47.22%和55.56%,国内产业面临困境,损害严重。
11、中国国内产业的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后期趋于下降。调查期内,由于受被调查产品严重影响,国内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后期呈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员工人均年工资比上年增长6.99%、13.21%和下降9.20%,国内产业的员工工资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12、中国国内产业就业率徘徊在较低水平,在波动中趋于下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在波动中呈现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就业率为65.91%、70.31%和66.73%,分别比上年下降1.77、提高4.4和下降3.58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就业率一直徘徊在70.31%以下的较低水平,并呈现出下降趋势。
13、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库存总体趋于增长。调查期内,因受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不畅,造成期末库存增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分别比上年增长131.49%、4.74%和下降15.57%,年均增长26.97%。2001年因受被调查产品价格抑制,国内产业亏损严重,为减少资金占用,企业被迫降价销售同类产品和压缩同类产品的生产,使得当年库存有所下降,但仍比1998年增长104.71%。
14、中国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下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因长期亏损,企业投资无法收回,现金流量净额下滑,申请人在银行的信用等级下降,银行贷款和融资被拒绝,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投融资遇到严重困难,造成企业扩能、技术改造等投资计划无法实施,而被迫放弃或搁置。
(五)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进一步影响的条件
调查机关了解到,韩国、日本和印度具有较大的邻苯二甲酸酐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
1、韩国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2000年,韩国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为38.1万吨,产量为34.6万吨,其国内消耗25.5万吨,出口量9.1万吨,生产量的26.3%供出口。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韩国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8.9万吨,占韩国出口量的97.8%,韩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绝大多数进入了中国国内市场。
2、日本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2000年,日本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为31万吨,产量为30.2万吨,其国内消耗23.9万吨,出口量6.3万吨,生产量的20.9%供出口。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日本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4.9万吨,占日本出口量的77.5%,日本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大多数进入了中国国内市场。
3、印度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2000年,印度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为28.9万吨,产量为16.5万吨,其国内消耗12.7万吨,出口量3.8万吨,生产量的23%供出口。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印度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2.6万吨,占印度出口量的68.2%,印度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多数进入了中国国内市场。
中国国内市场对邻苯二甲酸酐需求较旺,呈现出较强的市场成长性。韩国、日本和印度具有较大的邻苯二甲酸酐生产和出口能力,上述三国地处亚洲,与中国邻近,有运距短的竞争优势;2002年2月,泰国政府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因此,被诉国必将中国作为主要出口市场,具有向中国国内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条件。
(六)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邻苯二甲酸酐市场需求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因受国内邻苯二甲酸酐市场需求较旺的拉动,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和销量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由于受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和倾销的影响,国内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受到严重冲击和抑制。2001年国内产业陷入低谷,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滑、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发挥、库存增加、财务和资金状况恶化、企业全面亏损、投资不能收回、信用等级下降、投资计划搁置、就业率下降、员工工资下降,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加,国内产业遭受到实质损害。在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的情况下,为使已形成的产能及设备不被闲置,增加劳动就业,维持社会稳定,国内产业承受着严重亏损的困难和压力,仍坚持节约挖潜,降低成本和费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勉强维持了同类产品的一定市场份额。
六、 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的倾销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
调查机关对造成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和综合分析。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和倾销,是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遭受实质损害的原因。
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该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高达75%-87%,而且绝对数量较大,进口价格趋于下降。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质量和性能相当,具有可比性、替代性和竞争关系。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和倾销,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下降,直接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同类产品被迫降价销售,导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幅度高于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幅度;因受被调查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的抑制,导致国内同类产品不能合理提高价格以弥补原材料价格的增长,使其销售收入的增长不能弥补原材料成本的增长。以上因被调查产品的大量倾销,而造成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使得国内产业期末库存增加、开工不足、就业率下降,停产、半停产企业数量急剧上升,现金流量净额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不断恶化,到2001年达到谷底,申请人全面亏损,亏损数额较大,国内产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二)可能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还对可能使中国国内邻苯二甲酸酐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中国国内市场需求状况。调查期内,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染料、涂料、医药、农药和糖精等相关行业也得到迅速发展,国内对邻苯二甲酸酐的需求大幅上升,调查期内中国国内邻苯二甲酸酐表观消费量平均每年增长14.50%,中国国内邻苯二甲酸酐的需求增长不可能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中国国内消费模式变化的影响。调查期内,邻苯二甲酸酐的消费模式无明显变化,未发现邻苯二甲酸酐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不存在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中国国内邻苯二甲酸酐市场的萎缩。
3、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管理状况。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成本和质量管理严格,没有发现因对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4、中国国内产业技术进步因素。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生产流程和工艺与国外相同,使用的催化剂也是相同的,生产装置和技术水平总体与国外基本接近,国内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不会给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5、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产品影响。据中国海关统计,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韩国、日本和印度三国合计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同期该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87.84%、77.75%、75.43%和80.75%。以上数据表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三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合计占中国国内该产品进口总量的绝大部分,而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量远不及上述三国的进口量。而且,据中国海关统计,1998年至2001年,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的加权平均价格为484.11美元/吨,高于被调查国家的加权平均价格459.25美元/吨,未发现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情况。
6、国内外竞争状况的影响。调查期内,国际石油价格波动对世界各地邻苯二甲酸酐市场的影响是相同的,其他竞争条件仍然处于平等竞争状态。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经过长期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强化企业管理,同类产品的产能和质量不断提高,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性能和相关指标基本一致,国内外产品的正常竞争不会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7、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出口同类产品占当年产业总产量的比重分别为0.62%、0.048%、0.064%和0.071%,所占比重极小,属于微量出口,不可能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8、中国国内贸易政策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未颁布限制该产业贸易行为和其他相关政策,国内邻苯二甲酸酐产业不可能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9、中国国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管理严格,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不可能给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七、 最终裁定
在本案的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以上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存在倾销;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国内邻苯二甲酸酐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且,商务部认定韩国、日本和印度向中国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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