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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南社会教育馆艺文研习活动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3 生效日期: 2004-07-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南社推字第093000179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国立台南社会教育馆南社推字第093000179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2点;并自公布日起生效

第一条 本馆艺文研习活动依据社会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以倡导正当育乐,培养技艺专长,充实生活内容,善导社会风气,提高生活水准为目的。

第二条 为建立本馆艺文研习活动制度,维护指导教师及学员权益,特订定本要点。

第三条 本馆艺文研习活动全体工作人员、指导教师与学员均应遵守本要点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馆全体工作人员,承馆长之命,负有配合支持艺文研习活动之责任。

第五条 艺文研习活动之简章印制、宣传招生、开班、成果发表、研习活动实施要点及相关规定之研拟,由本馆推广组负责。

第六条 艺文研习活动之检讨会、问卷调查、反映意见处理、开班资料输入、学员资料输入建文件,由本馆研究组负责。

第七条 艺文研习活动教师甄审委员会(办法另订)之成立与召开,审核教师之甄选、聘任与解聘、教师请假及工作人员轮值表、核发结业证书,由本馆辅导组负责。

第八条 艺文研习活动场所之管理、清洁与维护及器材用品之采购、补充、保管、文书处理、报名费及教师钟点费之处理等,由本馆秘书室负责。

第九条 艺文研习活动收支稽核、财务管理、会计事务处理等,由本馆会计室负责。

第十条 艺文研习活动设督导小组,由馆长担任总督导,小组成员由全体职员组成,依照排定之轮值表,实施督导工作。督导人员工作项目另订之。

第十一条 艺文研习活动设服务小组,由全体职工(含临时人员)组成,依照排定之轮值表,执行服务工作。服务人员工作项目另订之。

第十二条 艺文研习活动招生简章由推广组于每期开课前十五天印妥。

第十三条 参加艺文研习活动者须于报名日期内至本馆报名处缴费报名,电话预约报名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艺文研习活动每班招生名额视研习活动性质及场地大小由推广组订定之,未达开班名额者不予开班。

第十五条 报名手续:

(一)填写报名单(资料务必填写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二)缴报名费。

(三)领取收据、研习证。

(四)领取学员须知。

第十六条 报名缴费后,如遇特殊突发事故而无法上课者,可检具证明文件,依本馆申请退费规定提出申请。申请转班者,于开课一周内检具缴费收据及研习证办理(申请单如附表一)。但转班以乙次为限。

第十七条 为配合艺文研习活动报名费收入缴库期限,申请退费规定如左:

(一)缴费后上课前,得退费四分之三。

(二)上课后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退费三分之二。

(三)上课后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得申请退费。

第十八条 各项艺文研习活动最低开班名额为十二人,新进教师第一次开课人数为八人(特殊班另由馆方决定),未达开班人数之班别,由本馆通知学员转班或退费,并限于开课一周内持收据办理,逾期恕不受理。

第十九条 学员之基本资料(姓名、电话、住址)仅供研习活动联系用,对外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艺文研习活动指导教师之资格:

(一)曾任本馆研习活动指导教师,教学认真负责,着有绩效者。

(二)对拟教授科目具有专业素养,有证明文件者。

(三)现职从事拟教授科目,学有专精者。

(四)学者、专家或本馆指导教师推荐者。

第二十一条 前条所述艺文研习活动指导教师,须经本馆教师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储备甄选聘用。

第二十二条 参加指导教师甄选须缴交下列文件:

(一)个人资料卡(含资历证明文件)。

(二)课程进度预定表。

(三)研习活动拟开班基本资料(研习活动项目、研习时间、研习内容、参加对象及材料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艺文研习活动指导教师之聘任除经本馆甄选合格,且该任教班别已达开班人数或符合开班条件者,由辅导组签请馆长核可后发给聘书。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之聘任以一期(三个月)为有效期间,聘约有效期间,无重大过失,不得中途解聘,指导教师亦不得中途离职。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两期未开班及聘约期满,本馆得不予续聘。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须遵守「艺文研习活动指导教师规约」,此规约教师如有修订意见,得于期末检讨会中提出,经出席教师同意后予以修正。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有下列情形者,本馆得于聘约有效期间内予以解聘:

1.违反指导教师规约,情节重大者。

2.经学员或监护人陈述指导教师不当情事,经查属实者。

3.经督导人员纠正,仍不改进者。

4.其它有损师道之情事。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之解聘,由本馆教师甄审委员会决议通过后,由辅导组签请馆长核定。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离职后,得申请服务证明,但经本馆解聘者,不发给服务证明。

第三十条 艺文研习活动以三个月为一期,全期十二周,假日及国定纪念日照常上课(但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教师节及台南市政府发布天然灾害停课日除外)。

第卅一条 指导教师须按时至规定教室施教,不得任意变更上课时间及地点。

第卅二条 指导教师授课之教学进度表或教材、讲义等,应于开课前一周送一份至辅导组存查。

第卅三条 指导教师每次上课应确实核对上课人数,记录学员出缺席情形。本馆督导人员并配合随时抽查。

第卅四条 指导教师于每期第一堂课,须指导学员选出学员长及副学员长各乙名,办理学员自治事项。

第卅五条 指导教师应按填报之课程进度表施教,并请于「研习日志」上填注实际研习内容。

第卅六条 指导教师应于每期研习活动结束一周内,提出符合申请结业证书资格之学员名单,供辅导组制发结业证书。

第卅七条 指导教师请假须填写教师请假单(如附表二),并注明拟补课时间,于一周前送本馆辅导组核转馆长批示,并于事前通知学员补课时间。

第卅八条 指导教师请假拟由代课老师代理时,须将代课老师基本资料连同请假单一并送辅导组核转馆长批示。

第卅九条 全期上课期间,指导教师请假次数及请代课次数合计不得超过两次,否则不予续聘。

第四十条 参加研习期满之学员,得经由指导教师证明并向本馆提出申请发给结业证明书,但缺课在两次(含二次)以上者不予发给。

第四一条 艺文研习活动收费标准由本馆参酌类似机构、团体办理之研习收费订定。

第四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得减免报名费:

(一)曾任前期研习活动学员长、副学员长,服务热心,经指导教师推举或督导人员证明者,得减免报名费百分之二十。

(二)身心障碍人士持有身心障碍手册者,得减免报名费百分之二十。

(三)本馆现任指导老师及志工,得减免报名费百分之五十。

(四)旧学员凭前期研习证报名,得减免报名费百分之十。

(五)本馆办理艺文班发表会于发布期限内,得依该活动之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四三条 本馆员工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参加各项研习活动免收报名费。

第四四条 艺文研习活动材料费之收费标准由指导教师自订,经本馆审核,刊印于招生简章上,供学员参考。

第四五条 凡个人使用之乐器、材料、文具、课本、讲义等请自备,学员缴交之报名费,不含上述物品之供应。

第四六条 艺文研习活动之设备维修、业务费、人事费及杂项费用由学员缴交之报名费支出为原则。

第四七条 艺文研习活动每年举办成果发表会乙次,请指导教师辅导学员参展或参演。

第四八条 本馆于研习活动实施两期(六个月)后,邀请指导教师、及本馆全体工作人员,举办艺文研习活动检讨会,藉以沟通观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使研习活动顺利推展。

第四九条 本馆由研究组不定期对学员实施研习活动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提供指导教师及本馆研究改进措施之参考。

第五十条 指导教师及学员有问题可随时填写研习活动意见表(如附表三),注明班别、姓名及详填反映意见,送本馆(研究组)或径投意见箱。承办单位接获意见表后须于一周内办理并答复提案人。

第五一条 本要点各条所称本馆全体工作人员均包含临时人员。

第五二条 本要点陈馆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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