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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教育系统开展能源消费专项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1 生效日期: 2006-09-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后[2006]9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直属单位,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关于本市开展能源消费专项调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44号)要求,2006年下半年,将在全市有关行业内开展能源消费专项调查。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市教育系统被列入此次能源消费专项调查范围,为确保此次专项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开展能源消费专项调查是为了配合市政府确保实现2010年本市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的目标,全面掌握本市教育系统的能源使用状况和结构,同时,也为教育系统落实节能降耗目标要求提供基础数据,为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一)调查的对象是全市小学及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所有行业所属学校)。
  (二)调查具体范围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职、中专、技工学校)、小学。
  (三)各级成人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不列入本次专项调查范围;教育系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能源统计工作按规定由所在区县统计部门负责。
  三、调查的时间范畴
  调查时间范畴为2005年全年和2006年上半年。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和采用标准
  (一)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主要属性指标及耗能设备、能源消耗情况等。
  (二)调查采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
  五、调查的组织实施
  按照市政府部署,本次教育系统专项调查由市教委统一组织实施。市教委负责制订教育系统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并直接负责对全市高校和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调查,区、县教育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调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市教委负责制订调查方案并统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调查的组织实施,包括对高校、区、县教育部门和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统一布置和培训,统一制发专项调查工作的实施方案、表式、统计标准、代码、数据处理程序等。
  (二)各高校、区、县教育部门和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市教委的统一要求,负责对本单位或辖区内单位的工作布置和培训,并负责进行调查登记、数据的录入、审核和上报。
  (三)调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六、调查工作的进度安排
  调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和数据报送阶段(2006年9月)
  (一)市教委布置调查工作、开展业务培训(2006年9月中旬);
  (二)各单位填报数据及报送(2006年9月中旬)
  (三)区县教育部门完成所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调查数据的审核、录入、汇总、报送(2006年9月下旬)
  第二阶段:调查数据处理、汇总、上报阶段(2006年10月上旬)
  (一)市教委审核、汇总全市学校调查数据(2006年10月上旬);
  (二)市教委将汇总数据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并接受对教育系统有关调查情况的检查审核。
  七、调查的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一)市统计局统一制定数据处理方案,负责提供数据处理程序和标准;市教委负责各高校、区县教育部门和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对数据处理等方面的业务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调查的数据处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各高校和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统一要求和标准,负责对本校的数据填表,直接上报市教委;各区、县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调查,汇总后上报市教委。
  (三)数据处理结束后,各单位要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
  (四)市教委对教育系统调查人员培训、调查登记、调查表审核以及数据的录入、处理、验收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区、县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调查的数据调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五)各高校和区、县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单位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调查过程的各个工作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调查的数据质量。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能源消费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填报调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据报,掌握好时间节点,保质保量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本次专项调查的具体工作布置和培训安排由市教委另行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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