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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和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8 生效日期: 2006-09-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6)94号)、《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24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和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资质
  本市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卫生部关于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有关资质要求;
  (二)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五)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申请办理程序
  (一)受理
  本市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镇宁路465弄181号)提交下列材料,对明显不符合相关资质条件和规划要求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可不予受理:
  1、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书(含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和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履历;
  4、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情况说明;
  5、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6、与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评价
  在受理医疗机构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申请后,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开展器官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并实施现场审核。
  (三)登记
  对符合规划且通过评价的医疗机构,按变更诊疗科目程序办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科诊疗科目下设相应专业中增加器官移植项目登记。
  本市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和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10月1日,此前没有提出登记申请或经评价审核我局不予登记的,一律不得开展器官移植技术。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下发前,已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开展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也应按本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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