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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1章:挪威银行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9 生效日期: 2000-06-09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 详题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就挪威信贷银行业务转归予挪威银行一事、以及就其他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1990年5月18日]

(本为1990年第34号)

宪报编号: 32 of 2000

条文标题: 弁言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条文标题: 弁言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鉴于─

(1) 卑尔根银行是根据挪威法律成立、注册办事处设于卑尔根的公司

(2) 挪威信贷银行是根据挪威法律成立、注册办事处设于奥斯陆的公司

(3) 挪威信贷银行为按照《银行业条例》(第155章)规定领有牌照的银行,在香港及其他地区经营银行业务;

(4) 卑尔根银行在挪威及其他地区经营银行业务;

(5) 为改进卑尔根银行及挪威信贷银行的业务起见,宜就将挪威信贷银行的业务并入卑尔根银行使两者各自经营的业务合并作出规定,以及上述合并业务不应妨碍卑尔根银行和挪威信贷银行各自业务的经营和继续;

(6) 该项合并将依照1961年5月24日挪威商业银行法Lov om Forretningsbanker av 24. mai 1961, nr. 2)规定和1976年6月4日挪威股份公司法(Lov om Aksjeselskaper av 4. juni 1976, nr. 59)第14章规定进行,以及根据上述规定卑尔根银行董事局和挪威信贷银行董事局已于1989年10月23日分别签署合并协议,该项合并协议已由卑尔根银行监理会和挪威信贷银行监理会各自于1989年11月1日通过的决议以及卑尔根银行股东特别全体大会和挪威信贷银行股东特别全体大会各自于1989年11月28日各自通过的决议批准;

(7) 实行该项合并须经挪威国王批准,亦须在法例或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并且董事局认为对合并后的银行有重大意义时,由签约各方(包括债权人)批准;

(8) 获得必要批准后以及在挪威正式公布上述合并后3个月的法定期间于1990年4月5日届满时,挪威信贷银行将根据上述股份公司法第14章登记解散,其业务将并入卑尔根银行,同时卑尔根银行将改名为挪威银行;

(9) 宜作出规定以助进行合并,只要该项合并是与挪威信贷银行的业务受香港法律管限的部分有关,或该部分业务的移转受香港法律所管限,或该部分业务是源于挪威信贷银行的香港业务。

宪报编号: 32 of 2000

第1条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可引称为《挪威银行条例》。

宪报编号: 32 of 2000

第2条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在本条例中,除所述事项或文意另有所指外─

“合并协议”(merger agreement) 指根据1961年5月24日挪威商业银行法规定和1976年6月4日挪威股份公司法第14章规定由卑尔根银行董事局和挪威信贷银行董事局分别于1989年10月23日签署的、并由卑尔根银行监理会和挪威信贷银行监理会各自于1989年11月1日通过的决议以及卑尔根银行股东特别全体大会和挪威信贷银行股东特别全体大会各自于1989年11月28日通过的决议批准的合并协议;

“抵押”(security) 包括按揭或抵押(不论是法定的或衡平法上的按揭或抵押,并包括转押)、债券、汇票、期票、担保、留置权、质押(实有的或推定的)、押货预支、作为抵押的转让、弥偿、抵销权、协议或保证(不管是否以书面形式作出)或其他保证付款或清偿债项或债务(不论是现时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还是不确定的)的方式(按照适用法律作出、获准、产生或存在者);

“卑尔根银行”(Bergen Bank) 指卑尔根银行有限公司

“客户”(customer) 指在挪威信贷银行或(视具体情况而定)卑尔根银行开有银行帐户或与挪威信贷银行或(视具体情况而定)卑尔根银行有其他交易、事务或安排的任何人士;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 指挪威信贷银行根据1976年6月4日挪威股份公司法第14章规定登记解散,其业务依照合并协议的条款并入卑尔根银行以及卑尔根银行的名称改为挪威银行的日期;

“挪威银行”(Den norske Bank) 指挪威银行有限公司

“财产”(property) 指各种财产、资产以及各种权利(不论是现时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还是不确定的),并包括信托财产、抵押财产以及各种利益和权力;

“现有”(existing) 指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尚存、未清、或有效者;

“债务”(liabilities) 包括各种责任和义务(不论是现时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还是不确定的);

“业务”(undertaking) 指挪威信贷银行任何性质的生意及所有现有财产及债务;

“遗嘱”(will) 包括遗嘱更改附件及其他遗嘱文件。

(2) 本条例中凡提述挪威信贷银行的财产或债务,均指挪威信贷银行现时(不论是以受益人抑或任何受信人的身分)有权享有的财产或所负欠的债务,而不管该等财产或债务处于何处、源于何处,不管挪威信贷银行能否将之移转或转让,也不管挪威信贷银行乃根据香港法律还是根据香港以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有权享有该等财产或负欠该等债务。

(3) 任何政治体、法团及其他人士,如其权利受到本条例任何条文影响,则须视为已于本条例中述及。

宪报编号: 32 of 2000

第3条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3条 公告指定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卑尔根银行须于宪报刊登公告,公布预料为指定日期的日期,但如因任何原因后来发现公布的日期与指定日期不符,卑尔根银行须于宪报刊登公告说明此事,并须再次于宪报刊登公告,公布另一预料为指定日期的日期或(视具体情况而定)原来的指定日期。

宪报编号: 32 of 2000

第4条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4条 承认挪威信贷银行的业务转归予挪威银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于指定日期当日,挪威信贷银行的业务受香港法律管限的部分,或该部分业务的移转是受香港法律所管限,或该部分业务是源于挪威信贷银行的香港业务,须就香港法律而言,视为移转及转归予挪威银行,以便挪威银行继承挪威信贷银行该部分业务,犹如挪威银行与挪威信贷银行从各方面而言在法律上是同一人一样。

宪报编号: 32 of 2000

第5条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5条 信托财产及遗嘱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任何财产如于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仍由挪威信贷银行持有,不论是单独持有或与任何他人共同持有,亦不论是根据任何信托契据、授产安排、契约、协议或遗嘱而以受托人或保管受托人身分(不管原先是否如此获得任命者,也不管是经签字或盖章还是法庭命令任命者)持有、还是以死者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身分,还是经法庭命令任命的司法受托人身分或者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而根据本条例须视为已转归予挪威银行的,自指定日期起,即须归挪威银行单独持有或与上述其他人士共同持有(视具体情况而定),而挪威银行具有有关信托所给予挪威信贷银行的同一身分,并拥有及受限于各项信托所加诸的权力、条文及债务。

(2) 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凡于指定将财产转归予具有第(1)款所述受信人身分的挪威信贷银行的任何现有文书或法院命令(包括遗嘱验讫之证明),以及批准挪威信贷银行因以该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务而获得支付或获准留存酬金的上述文书条文、命令条文、或现有合约、安排中任何提述挪威信贷银行之处,在解释及执行时均须以挪威银行取代之。

(3) 任何遗嘱遗赠均不得仅以本条例任何条文的实施为理由而撤销。

宪报编号: 32 of 2000

第6条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6条 补充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在不影响本条例其他条文的一般性原则下,及如本条例并无其他条文有相反规定,就在香港的事务而言或在香港法律的管限下,本条的效力如下─

(a) 挪威信贷银行(单独、联同任何其他人士、以该行本身或代理人身分、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所缔结、所参与订立、所收执、所发出或被指明为收件人的一切现有的合约、协议、保险单、认购权文件、债务更替文件、证明书、裁决书、财产转让证书、契据、租约、特许证、通知书、许可证、担保、授予抵押品或涉及抵押品之文件、债权证书、弥偿合约、委托书、指示及其他文书及承诺文件,自指定日期起,须解释及执行如下─

(i) 当事一方乃挪威银行而非挪威信贷银行;

(ii) 凡提述挪威信贷银行之处(无论表达形式如何,亦不管是明订还是隐含),而涉及将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进行的任何事情者,均已为挪威银行所取代;

(iii) 凡提述挪威信贷银行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之处(无论表达形式如何,亦不管是明订还是隐含),而涉及将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进行的事情者,其提述对象为挪威银行董事,或如情况需要,则为挪威银行为该目的而任命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如无上述任命,则为身分与首先提及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最为接近的挪威银行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

(b) 除第13条另有规定外,任何法定条文、任何挪威信贷银行并非立约一方的现有合约的任何条文、以及其他现有文件(合约及遗嘱除外)的任何条文适用于以上(a)(ii)段适用的合约时,该段亦适用于上述各类条文。

(c) 挪威信贷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任何帐户,须于指定日期移转予挪威银行,成为挪威银行与该客户之间的帐户,其条件和附带条件与前同;该等帐户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分别视为并未间断的同一帐户;但本条例任何条文均不得影响挪威银行或任何客户更改任何帐户的持有条件或附带条件的权利。

(d) 挪威信贷银行单独或与另一人共同接获的任何现有指示、命令、指令、委托书、授权书、授权、承诺或同意(不管是否以书面作出,亦不论是否与帐户有关者),自指定日期起,须视为发给挪威银行者、或视为发给挪威银行连同该另一人者(视具体情况而定)而适用及生效。

(e) 挪威信贷银行被要求兑现或该行所接到、承兑或背书、或该行于其任何营业地点所须付的任何可转让票据或付款单,无论是在指定日期之前、当日还是之后被要求兑现、接到、承兑或背书,自指定日期起,仍有同一效用,犹如该等票据或付款单及于挪威银行被要求兑现或由该行接到、承兑或背书、或该行于其任何营业地点须付一样。

(f) 挪威信贷银行以受寄人身分对任何文件、记录、货物、其他物件的保管权,须于指定日期移交挪威银行,而挪威信贷银行根据上述文件、记录、货物、物件的委托保管合约具有的权利及义务,须于该日起成为挪威银行的权利及义务。

(g) (i) 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由挪威信贷银行或该行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持有、而被用以保证支付或清偿任何债务的任何抵押品,自指定日期起,须转由挪威银行持有,或(如情况要求)由上述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为挪威银行持有,并提供给挪威银行(无论是为该行本身的利益,抑或是为其他人士的利益)用作为保证支付或清偿该项债务的抵押品;

(ii) 就依本条例条文须视为转归予挪威银行的任何抵押品及其担保的任何债务而言,挪威银行须享有有关权利及优先权,亦须受有关义务及附带条件限制,犹如挪威信贷银行仍继续持有该抵押品一样;

(iii) 在不影响(ii)节的一般性原则下,挪威信贷银行与卑尔根银行之间如有任何现有债务,而挪威信贷银行或卑尔根银行、或挪威信贷银行或卑尔根银行的代名人或代理人或受托人就该项债务持有任何抵押品者,则为行使或将该抵押品变现起见,该项债务须视为继续有效,而不受业务转归予挪威银行一事影响;

(iv) (i)、(ii)或(iii)节所提述而运用于将来的贷款或债务的任何抵押品,自指定日期起,须提供给挪威银行(无论是为该行本身的利益,抑或是为其他人士的利益)用作为保证支付或清偿将来的贷款及债务的抵押品,使用程度与方式在各方面均与挪威信贷银行在紧接该日之前藉该抵押品为条件而将贷放出的贷款或债务一样。

(h) 如根据本条例,挪威信贷银行的任何权利或债务须视为挪威银行的权利或债务,则挪威银行及所有其他人士自指定日期起,即有同样权利、权力及补救机会(尤其是采取或抗辩法律诉讼,又或向任何当局提出或反对申请的同样权利与权力),确定、完成或执行该项权利或债务,如同挪威银行一直以来均有该项权利或债务一样;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现有的或待决的法律诉讼、或现有的向任何当局提出的申请或待决的申请,无论是挪威信贷银行提出者还是针对挪威信贷银行者,挪威银行均可继续进行,或均可继续针对挪威银行进行。

(i) 挪威信贷银行胜诉(或败诉)的任何判决或仲裁裁决,如于指定日期之前仍未被完全遵行,则须于该日起,在可由(或可对)挪威信贷银行强制执行的范围内,改为可由(或可对)挪威银行强制执行。

(j) 本条例中任何条文均不可终止或影响在指定日期前由挪威信贷银行单独或联同他人任命的任何财产接收人或财产接收管理人的任命、权限、权利、权力。

宪报编号: 32 of 2000

第7条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7条 雇佣合约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第6(a)条适用于挪威信贷银行聘用任何人士的雇佣合约;而根据该等合约受雇于挪威信贷银行及挪威银行,在任何情况下均须视为无中断过地受雇于同一处。

(2) 挪威信贷银行任何董事、核数师,不得仅因本条例之故,而成为挪威银行的董事、核数师。

宪报编号: 32 of 2000

第8条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8条 退休金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凡于构成或关于在香港设立并名为 Den norske Creditbank Hong Kong Branch Standard Chartered Provident Plan 的基金计划的信托契约或规则中,有任何提述挪威信贷银行之处,在解释及执行时均须以挪威银行取代之。

(2) 根据本条例而被视为挪威银行高级职员或雇员的任何挪威信贷银行高级职员或雇员,并无权利根据本条例参加挪威银行的任何退休基金,卑尔根银行的任何现有高级职员或雇员亦无权利根据本条例参加挪威信贷银行的任何退休基金或 Den norske Creditbank Hong Kong Branch Standard Chartered Provident Plan。

宪报编号: 32 of 2000

第9条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9条 证据: 簿册及文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指定日期前可就任何事情作为对挪威信贷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的一切簿册及其他文件,就同一事情而言,可接受为对挪威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

(2) 在本条中“文件”(documents) 一词的意义,与《证据条例》(第8章)第55条的“文件”一词意义相同。

宪报编号: 32 of 2000

第10条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10条 《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自指定日期起,《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适用于根据本条例视为转归予挪威银行的挪威信贷银行的银行记录,并适用于指定日期前在该等记录中所载的项目,犹于该等记录为挪威银行的记录一样。

(2) 就《证据条例》(第8章)第20条而言,按照本条例规定视作已成为挪威银行的银行记录,其中如有项目据称是于指定日期前所记载者,则该等记录须视为记载该项目时挪威银行的普通银行记录,而该项目须视为已于惯常及普通营业程序中所记载。

(3) 在本条中“银行记录”(banker's records) 一词须按照《证据条例》(第8章)第2条规定解释。

宪报编号: 32 of 2000

第11条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11条 转归之证据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在任何情况下,出示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即为确证,证明挪威信贷银行任何财产及债务已按本条例规定视为转归予挪威银行。

(2) 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原则下─

(a) 任何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订立或签立的文件,而挪威银行或挪威信贷银行运用该文件单独或联同他人转让、移转或声称转让、移转挪威信贷银行于紧接指定日期前所持有的任何财产予任何人(无论是否有代价),或运用该文件单独或联同他人申请注册为该项财产的持有人或所有人,则上述文件足以证明挪威信贷银行在该项财产的权益已根据本条例视为转归予挪威银行;

(b) 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挪威银行或挪威信贷银行如有任何其他交易或所声称之交易,涉及紧接该日前属于挪威信贷银行的任何财产或债务的任何财产或债务,则为交易另一方或透过该方提出权利要求的人士的利益起见,须视挪威银行为有全权进行该项交易,犹如有关财产或债务已根据本条例视为转归予该行一样;

(c) 挪威信贷银行和卑尔根银行或两行代表于指定日期前发出的联合证明书,或挪威银行或该行代表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发出的证明书,证明当中所指明的任何财产或债务(该项财产或债务在紧接指定日期前属于挪威信贷银行的财产或债务)在该规定日期视为已根据本条例转归予挪威银行者,在任何情况下均为所证明事实的确证;

(d) (b)及(c)段全部规定均不影响挪威信贷银行及卑尔根银行就其中一方在牵涉或关乎任何财产或债务所做的或看来是已做的任何事情,对另一方应负的责任;及

(e) 在本条中“转让”(convey) 包括按揭、抵押、租赁、同意、藉转归声明或转归文书而进行的转归、放弃、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保证。

宪报编号: 32 of 2000

第12条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12条 土地权益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根据本条例视为将土地权益转归予挪威银行的作为,不得─

(a) 构成《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119E(2)条所规定的购买或设立该项权益;及

(b) 构成与该项权益有关的任何文书所规定的该项权益的转让、移转、移交、放弃管有、买卖或其他处置;及

(c) 导致财产被没收或丧失权利;及

(d) 导致任何合约或抵押失效或撤销;及

(e) 将任何租赁权益并入其余下权益复归权中。

宪报编号: 32 of 2000

第13条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13条 关于银行的成文法则的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卑尔根银行、挪威信贷银行、卑尔根银行或挪威信贷银行的任何其他附属机构,均不得因本条例任何条文之故,而免受规管上述任何一所机构的经营的成文法则所限制。

宪报编号: 32 of 2000

第14条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14条 公司的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任何条文均不得妨害挪威银行修改其组织细则及组织大纲,处置或买卖其财产、抵押或债务,继续或停止其任何一部分生意的权力;而本条例任何条文亦不得妨害挪威信贷银行在指定日期前处置或买卖其财产、抵押、债务的权力。

宪报编号: 32 of 2000

第15条 (由2000年第32号第49条废除)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15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任何条文均不得影响或视为影响女皇陛下及其继承人的权力,或任何政治体或法团或其他人士的权利,但本条例述及的人士及透过彼等或向彼等提出要求的人士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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