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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寒害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8 生效日期: 2004-07-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农授粮字第093107086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粮字第0931070866号函  订定发布  全文6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因应寒害导致农、林、渔、牧产业发生灾害时,本会农粮署、林务局、渔业署、畜牧处(以下简称本会各业务主管单位)得依循一定程序,通报灾害状况,以采取必要应变措施,特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第四点规定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本作业规定适用于本会寒害灾害紧急应变小组成立前,寒害灾害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本会寒害灾害紧急应变小组成立后,依其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会各业务主管单位通报寒害规模等级及通报层级如下:

(一)寒害规模等级:

1.甲级规模:农业损失金额达十五亿元以上。

2.乙级规模:有寒害并造成农业损失均属之。

(二)通报层级:

1.甲级规模:通报至行政院及行政院灾害防救委员会。

2.乙级规模:通报至内政部消防署。

四、通报作业:

(一)为争取救灾时效,本会各业务主管单位于寒害灾害发生时,应即依照现行农业天然灾害灾情查报规定督导查报灾情,采取必要之应变措施,并于第一时间同时作复式多元通报(附表一)。

(二)通报对象由本会各业务主管单位依照现行农业天然灾害灾情查报规定报送外,并将相关灾情及应变措施通报本会农粮署汇整,依前点规定通报相关单位及人员。

五、通报方式:

(一)电话通报:本会各业务主管单位于接获所主管产业发生寒害灾害讯息时,应迅速查证,立即电话通报本会农粮署备案。

(二)传真通报:本会各业务主管单位依前项完成电话通报后,应尽速以传真方式补送寒害灾害通报单(如附表二),俾由本会农粮署汇整「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寒害灾害通报单」(如附表三),陈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秘书、秘书室主任、研考科科长及统计室。

(三)后续通报:应变处理期间,本会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就所主管产业累计灾情与灾害处理情形适时通报,重大灾情并应随时通报最新状况,俾掌握灾情及采取应变措施。

六、本会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建立二十四小时寒害灾害通报专责单位及人员紧急联系资料;其人员或联系资料有异动时,应随时通知本会农粮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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