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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税系统税收宣传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8 生效日期: 2004-04-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宣[2004]17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的服务职能,规范全系统税收宣传工作,提高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根据上级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精神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宣传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税系统税收宣传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原市局下发的税收宣传有关制度同时废止。
北京市地税系统税收宣传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服务、宣传管理,规范宣传工作,提高宣传效果,更好地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和树立北京地税良好形象,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精神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宣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局宣传中心负责对全系统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宣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县、分局范围内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市局宣传中心负责市局宣传工作专项资金的预算、申请、使用工作。

第二章 新闻发布会
第一节 新闻发言人   第五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相当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动态,熟悉本单位业务,具有相当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能力。
  第六条 根据北京市委办公厅要求,新闻发言人一般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局级领导担任。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其它人员在未得到新闻发言人授权时,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介绍情况。

第二节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调整、变动,我局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需要纳税人普遍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我局征管改革的新举措、新规划、新成就,税收收入的完成情况,中心工作的部署、重点工作的突破性进展等。
  第十条 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涉税问题;针对外界对有关涉税问题的疑虑、误解,需对外说明、澄清的事实。
  第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发布的新闻,“以及其它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外发布的新闻。

第三节 新闻发布会的审批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的审批由市局宣传中心统一管理,经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同意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举办一次,遇重大问题即时召开。
  第十三条 为保证新闻发布会的新闻价值,被确定的新闻发布事项,相关处室不得在新闻发布会召开前向外界透露(包括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发布)。
  第十四条 属市局权限例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事宜,负责(或牵头)处室应在每月25日前向市局宣传中心报送下月新闻发布计划
  第十五条 凡按照市政府京办字[2003]l号文件规定须提前报批的新闻发布会(“涉及全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政策;列入市重点建设的项目;涉及其他社会敏感和群众关心的问题”),负责(或牵头)处室应提前20天将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市局办公室和宣传中心,涉及外事的由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不涉及外事的由宣传中心负责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对突发性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新闻发布,由市局局长决定,市局宣传中心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节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会由市局宣传中心协助负责(或牵头)处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会议议程、主持词、领导讲话和背景材料由负责(或牵头)处室提供,并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市局宣传中心。
  第十九条 新闻通稿由负责(或牵头)处室在发布会举办前2个工作日提供初稿,交由市局宣传中心根据新闻报道的要求修改,并返回负责(或牵头)处室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会场的背景、场景布置由宣传中心负责,负责(或牵头)处室协助;会场保洁、音响、茶水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局宣传中心负责会前汇总会议材料、通知相关新闻媒体,会中记者签到、照像、摄像,协助和安排记者进行必要的采访。

第三章 宣传活动
第一节 宣传活动的报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各单位举办宣传活动,都要履行事先报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局各处室和各区县、分局应在每月25号之前,将拟在下月举办的宣传活动计划(时间、地点、活动主题和议程)报市局宣传中心, 由市局宣传中心统一协调。未按时间要求报计划的宣传活动,原则上不列入市局宣传中心的工作安排。遇有特殊情况的,要及时与市局宣传中心协调。

第二节 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要本着事先策划、组织周到、事后评估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经市局主管领导批准举办的宣传活动,负责(或牵头)单位应提前一周与市局宣传中心联系,并一起策划活动方案。
  第二十六条 市局其他处室和宣传中心联合举办的宣传活动,活动议程、主持词、领导讲话由负责(或牵头)处室负责提供,新闻通稿由负责(或牵头)处室在活动举办前2个工作日提供初稿,交由市局宣传中心根据新闻报道的要求修改,并返回负责(或牵头)处室审定。新闻媒体由市局宣传中心负责通知。需要市、区其他部门协助的宣传活动,由负责(或牵头)处室协调。
  第二十七条 市局与各区县、分局联合举办的宣传活动,活动议程、主持词、领导讲话由负责(或牵头)单位负责提供,新闻通稿由负责(或牵头)单位在活动举办前2个工作日提供初稿,交由市局宣传中心根据新闻报道的要求把关,并返回负责(或牵头)单位审定。新闻媒体由负责(或牵头)单位通知。需要市、区其他部门协助的宣传活动,由负责(或牵头)单位协调。
  第二十八条 宣传活动举办前2个工作日,负责(或牵头)单位必须对活动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第二十九条 宣传活动举办前,负责(或牵头)单位要准备应急预案,以应对紧急事件的发生。

第三节 宣传活动的反馈评估   第三十条 宣传活动举办后,各级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应对活动效果进行反馈评估,以科学准确评价宣传活动的实际效果,作为不断提高宣传活动效果的重要手段和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宣传活动反馈评估的内容包括:宣传活动的创意新颖程度、宣传活动的组织情况、宣传话动的现场效果、宣传活动的报道情况、宣传活动的满意度等。
  第三十二条 宣传活动反馈评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进行:专家打分、网上调查、记者打分、专业调查公司抽样调查、相关领导打分、报道数量和质量比较等。

第四章 新闻稿件
第一节 新闻稿件的报道要求   第三十三条 新闻稿件应以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为主导,围绕纳税人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报道。
  第三十四条 新闻稿件应具有如下特点:
   一、真实性。坚决杜绝编造、杜撰假新闻,要以事实为依据,据实报道。
   二、时效性。新闻稿件应力求将新鲜的新闻事实及时报道出去 。
   三、贴近性。要选取与人们生活有密切联系的税收事件和易引起百姓阅读兴趣的角度予以报道。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分局应立足于本地区,对本地区及本局发生的有新闻价值的事件进行报道,不得以市局名义对外发布新闻,防止以偏盖全,报道失实。

第二节 新闻稿件的审批   第三十六条 市局各处室的宣传稿件必须经处长审核并签字,重要稿件须报主管局长审批,审核后的稿件交由市局宣传中心统一对外发布。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分局的宣传稿件必须坚持三级审核制度,即必须经过基层科室所、区县(分)局办公室、局主管领导三级审稿后方可向新闻单位发送。

第五章 摄影和摄像
第一节 摄影、摄像职责分工   第三十八条 市局宣传中心负责以下全局性具有一定新闻价值或保留价值的工作内容的摄影、摄像工作:
   一、市局参加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活动。
   二、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外省局领导到市地方税务系统视察、调研、交流税收工作的重要活动。
   三、市地方税务系统的重大会议和重要外事活动。
   四、市地方税务系统重点工作且与百姓密切相关的内容。
   五、以市局名义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六、市局主办或市局与区县、分局合办的重大税收宣传活动。
  第三十九条 市局处室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日常摄影工作。
   一、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来我局了解、调研、交流税收工作的一般性活动。
   二、各处室组织召开的一般性业务会议、表彰会议、交流会议及其它会议。

第二节 摄影、摄像联系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局各处室需要宣传中心进行摄影、摄像的事项,应提前2个工作日与市局宣传中心联系,将有关会议或活动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联系人通过邮箱报宣传中心,由宣传中心统筹安排。

第三节 媒体发布   第四十二条 市局宣传中心参加的会议或活动拍摄的照片由宣传中心负责在市局外网发布和向其它媒体发布。
  第四十三条 各处室、各区县局、分局拍摄的照片需在市局外网“图片新闻”栏目发布的,应及时精选六张以 照片,并写出照片的标题、总说明、分说明、拍摄者报送市局宣传中心。
  第四十四条 各区县、分局负责本单位范围内摄影、摄像成果的媒体发布。

第六章 通讯报道员
第一节 通讯报道员的设立   第四十五条 市局各处室和各区县、分局应设立专(兼)职通讯报道员,负责税收宣传的通讯报道工作,要保持通讯报道员的相对稳定,更换时要及时通知市局宣传中心。
  第四十六条 通讯报道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税收宣传工作,具有一定的新闻采写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责任心强,工作扎实,肯于吃苦,遵守宣传纪律。

第二节 通讯报道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十七条 通讯报道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新闻媒体保持密切联系和及时沟通,及时掌握新闻煤体刊播的非本单位供稿的稿件、新闻情况,并快速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上一级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反馈。
   二、协助制定本单位年度税收宣传工作计划,拟定宣传活动方案,并进行策划、组织和实施。
   三、组织采写新闻稿件,接洽来访记者。
   四、掌握本单位的税收宣传工作动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市局宣传中心反馈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摘编、整理本单位新闻刊播情况,保存本单位税收宣传的有关资料。
   六、保管、维护各种宣传设备。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为通讯报道员提供一定的工作便利:
   一、列席本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经费、交通工具、资料等方面的必要支持。

第三节 通讯报道员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培训工作实行两级培训制度。市局根据工作实际每年组织三至四次通讯报道员培训;各区县局和各分局也应根据工作实际,组织通讯报道员培训。
  第五十条 培训的方法,可分为授课、以会代训、到上级部门学习、到新闻单位学习等。

第七章 考核和奖励
第一节 考核奖励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宣传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与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报送稿件的质量和对外宣传工作的效果;
   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三、考核与奖励结合;
   四、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节 考核工作   第五十二条 宣传考核按地理位置将区县、分局分为城区组、郊区组、分局组。城区组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郊区组包括: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延庆县;分局包括:西站分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第一稽查分局、第二稽查分局。
  第五十三条 宣传工作对外稿件的考核范围,指省市级以上(合省市级)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等媒体发表的稿件。
  第五十四条 各区县、分局通讯报道员应主动搜集、整理本单位在媒体上发表的新闻稿件,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于每季度初2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本单位发稿情况报市局宣传中心。在纸介媒体上发表的稿件,上报的内容包括发表时间、媒体名称、版次、作者,在考核中一篇算三篇或两篇的稿件,上报的内容还包括在媒体上发表稿件的复印件。在广电媒体播出的音像新闻,上报的内容包括播出时间、媒体名称、栏目名称、采编人员及内容简介。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新闻稿件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撰写稿件,准时按要求报送,宣传稿件的统计以市局宣传中心统计为准,与税收无关的稿件不予统计。

第三节 奖励工作   第五十六条 市局每年进行全系统的宣传工作总结评比与奖励,评选出宣传工作先进单位、优秀通讯报道员;税收好新闻。
  第五十七条 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在各区县、分局之间产生,具体评选条件为:
   一、领导重视、支持税收宣传工作,为税收宣传工作提供良好的内外部条件和经费上的保障,宣传工作制度完善;
   二、与新闻单位有良好的配合,发稿渠道畅通,全年三个季度以上(含三个季度)处于考核一档位置;
   三、宣传策划注重创新,宣传活动注重实效;
   四、遵守宣传稿件管理制度,全年宣传工作基本无失误;按时报送各种材料、稿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八条 优秀通讯报道员在各处室、各区县、分局推荐的基础上产生,具体评选条件为:
   一、责任心强,工作扎实,组织能力强;
   二、工作中有主动创新精神,业务精通,发稿数量多、质量好;
   三、积极向市局宣传中心提供有价值的新闻线索及工作建议。
  第五十九条 税收好新闻在各新闻单位发表的稿件中产生,市局宣传中心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共同制定标准进行评比。
  第六十条 对评选出的宣传工作先进单位、优秀通讯报道员及税收好新闻获得者,在全系统内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宣传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市局下发的税收宣传有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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