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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对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4 生效日期: 2004-03-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4]26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8月完成了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重组改制,重组后的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纳税。2003年2月27日,我局与北京市财政局以京国税函[2003]120号《关于对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对重组后的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新组建的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在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京国税函[2003]120号文件主送单位仅为崇文区、朝阳区和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他区县不断扩大的连锁门店的纳税申报地点至今仍未统一。为支持我市连锁经营的发展,对《关于对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120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已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经营模式但尚未办理相关涉税手续的连锁门店,从2004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在顺义区、密云县国家税务局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在2004年3月31日前在顺义区、密云县国家税务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顺义区、密云县国家税务局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应对其存货进行清理,对帐实相符的存货及留抵税金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二、已在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经营模式但尚未办理涉税相关手续的顺义店、密云店,自2004年4月1日起(税款所属)在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并统一对外开具销售发票。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顺义店、密云店在2004年5月31日以前取得的2004年3月31日以前购进货物并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在原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进行认证后到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顺义区、密云县国家税务局应将转出企业的认证系统保留到2004年5月31日;
  三、对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顺义店、密云店使用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专用发票的问题均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144号)的规定办理;
  四、由于上述合并影响的税款转移问题,按市局有关税款转移的规定办理;
  五、此文下发后,对于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市范围内新成立或兼并且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经营模式的连锁店,其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均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市局不再另行发文。
2004年3月24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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