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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8 生效日期: 2005-04-08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各族人民和林业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实现了森林蓄积和森林覆盖率的持续双增长,为我省国土生态安全和林业产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开展,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各类建设项目日益增多,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日渐突出,为实现我省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法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特作以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资源林政管理是各级政府尤其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职责。保护好森林资源,对改善我省的生态状况,推动农民脱贫致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协调解决好各种矛盾。既要纠正为保护而保护的纯自然保护主义,也要克服急功近利,以牺牲生态、破坏森林资源来换取暂时的经济发展的片面做法。针对当前我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现状,各地要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措施,强化管理,搞好服务,促进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狠抓落实各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云发(2003)9号)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是本地区林业建设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落实好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和保障措施到位。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坚决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一是加强林地林权管理。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迅速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别是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杜绝未批先占林地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严禁越权审批和划整为零报批,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三是严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把林木采伐“源头”关,坚持凭证采伐林术和伐区调查设计、验收制度。四是建立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摸清森林资源家底,并依托先进技术,提高综合监测水平,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五是进一步加强对木材流通秩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严把木材流通关,杜绝非法木材流入市场;加强对进口边贸材的管理,防止非法木材流入我国市场。六是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发生的重大林政案件要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查处,避免互相推诿,久拖不决,造成恶劣影响。

  四、认真贯彻加快林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在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全面落实森林资源管理的各项规定。一是完善稳定林权。实现“务林有其山,山林有其主,林主有其权”。已经划定的自留山,其经营权70年不变,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分包到户的责任山,其经营权50年至70年不变;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二是认真搞好林业分类经营。对生态公益林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对商品林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政府给予适当扶持。三是认真执行林木采伐政策。农民采伐在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定向培植的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实行专项管理;凡造林面积达到400公顷以上的,可以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实行计划单列;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用材林进行管理;对抚育问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只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烧柴、农民自用所节约的采伐限额,经认定和批准,可转为下年度的商品材采伐限额。四是认真执行低产林改造有关政策,加快低产林改造进度。各地要将低产林改造纳入林业建设规划,制定改造方案,优先保证必要的林木采伐指标,加快低产林改造进度。特别是林纸项目规划地区,要将低产林改造和建立林纸基地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林纸项目的一项基础工作,认真落实地块、改造资金和责任单位,将工作落到实处。

  五、努力搞好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组织林业、国土、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加强沟通,通报情况,协调关系,统一步调,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我省重点建设项目,凡涉及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州、市、县,研究工作方案,做好前期工作的服务,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做好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术的报批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未批先占、未批先伐、未批先建、边施工边报批等情况。工业原料林建设方面,林业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指导、帮助业主进行科学规划,制定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造林规划和经营方案,确保林纸产业和各项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工业项目健康有序地发展。

  六、不断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多渠道增加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经费投入,保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和队伍的稳定,加强乡镇基层执法队伍的建设。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从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加大对资源、林政管理的投入,主要用于人员培训、资源监测、监督和检查等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工作者要熟悉林政管理业务,主动搞好林政服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肃处理林政案件,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助手。认真实行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上管一级制度,切实加强对下级资源、林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力争短期内改变资源林政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状况,全面提升全省资源林政管理的能力,充分发挥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的保障、服务等职能作用,将依法治林、依法用林、依法兴林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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