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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京煤集团“关于调出、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诊断出职业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5 生效日期: 2004-02-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工函[2004]16号

北京京煤集团:
  你公司“关于调出、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诊断出职业病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国家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对京煤集团及所属企业中的退休人员、职工(含农民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无业人员、调入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到劳动者被动受到职业危害的现实,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由京煤集团或用人单位负责,按照下列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退休人员被确诊患有职业病
  退休人员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应自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确认为工伤后由京煤集团持职业病诊断证明,办理委托鉴定手续,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不享受一次性补偿和伤残津贴待遇,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调入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被确诊患有职业病
  因各种原因调入其他单位工作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接受单位负责办理各种手续,自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无业人员被确诊患有职业病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无业人员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京煤集团持职业病诊断证明,办理委托鉴定手续,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伤残达到1至4级的人员签发《工伤证》,工伤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由其户口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京煤集团负责办理移交手续。自签发《工伤证》的次月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同时享受伤残津贴。核定伤残津贴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当年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进行核定。工伤保险基金给予支付。
  伤残达到5至10级的,由京煤集团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可按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予以支付,不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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