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23 生效日期: 1988-08-23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的改革,现对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的审批及专业的设置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批权限
  从发文之日起,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面向国内招生的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的审批办法由原规定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改为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经国务院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仍由国家教委审批。

  二、专业设置
  1.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可开设本校全日制已有的专业(含尚没有两届以上毕业生的专业),专业名称应以全日制的专业名称为依据;需要注明专业方向的,可采用在专业名称后加括号说明的方式处理,如历史(文物、博物)。
  已经批准举办函授、夜大学的高等学校增设上述专业可由学校自主审定,但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2.申报举办本校全日制未开设的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该专业确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急需;本校具有较好的举办函授、夜大学的条件;该专业有合格配套的师资力量;有符合专科培养规格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申办学校应按以上项目向主管部门上报详细论证材料;主管部门应对学校所报材料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报国家教委备案。
  当申请开设的这类专业需要承担学校所属地区或系统以外的人才培养任务时,主管部门在审核论证时应征求所涉及地区或系统的计划、劳动人事、教育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
  3.医学(中医除外)、外语、艺术等学科的专业是否适宜以函授方式开办,有待作进一步论证。目前一般暂不审批以函授方式开办这类专业。确需试点开办的,主管部门应商国家教委后再行审批。

  三、审批手续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批。学校申报材料的格式和项目,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教委(87)教高三字012号《关于办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审批手续的通知》所附表式制订。
  本《意见》要求报送、抄报国家教委的文件应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报至国家教委,同时抄送招生所涉及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机构。国家教委将采取适当方式汇总转发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名单。

  四、检查评估
  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查、评估函授、夜大学办学质量的制度。对领导力量薄弱、管理不严、教学质量低劣、社会反映不好的函授、夜大学或其所办的某些专业,应令其停止招生,限期整顿或取消其办学的资格。国家教委将有计划地进行抽验工作。

  五、其他
  自1989年起,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制发毕业证书时,应注明国家教委或主管的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该校举办函授或夜大学文件的文号和时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