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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9 生效日期: 2004-02-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市属机构:
  近年来,国外频繁发生口蹄疫、疯牛病等动物疫病,国内也发生了危害畜牧业发展、危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精神,为加强本市动物防疫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
  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市、区县政府的具体职责是: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做好防疫物资储备;稳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对动物防疫工作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责任到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疫病净化、检疫和监督等项工作以及落实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科技部门要抓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商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和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连锁超市、菜市场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和人员定编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卫生部门要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工商、城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以动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和运输工具以及旅客携带物、邮寄物的检疫、消毒和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都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本市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与各区县政府签订责任书,对各区县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各区县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

  二、落实各项动物疫病防治措施
  (一)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狂犬病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建立免疫登记和标识管理制度,免疫密度达到100%。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做好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供应,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兽医人员进行培训,并监督检查实施强制免疫工作的情况。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养殖场(小区、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提供免疫服务。
  (二)加强对疫病的监测和净化。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统一管理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净化。疫病监测要涉及养殖场(小区、户)、屠宰加工厂、动物诊疗单位、市场、公路(铁路、航空)检疫监督站等场点。加强对种用、乳用动物和马属动物的疫病净化,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对检出的染疫动物进行处理。
  (三)强化检疫和防疫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认真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动物检疫员必须到现场按程序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对不严格履行检疫职责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进京,必须有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必须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公路(铁路、航空)检疫监督站接受检查,货主或承运人要积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来自疫区、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无证或证物不符以及其他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处理;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进京不接受检疫监督站检查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格执行引进动物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
  从外埠向本市输入种用、乳用、比赛用、展览用等动物的,必须有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到达本市后,应当不与本市原有动物混群,实行分群饲养、观察。货主应当立即向输入地所在的市或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并接受检查。必要时,本市将对引进的部分种类的动物实行隔离检疫。

  三、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控制能力
  (一)做好应急控制准备工作。要落实《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预案》的规定,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做好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和机具、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要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二)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健全本市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快速、准确地报告疫情。一旦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确认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散布疫情信息。对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或其他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三)及时采取措施,坚决扑灭疫情。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进行诊断和确认,并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对疫区、疫点、受威胁区采取控制、扑灭疫情的措施。要做到发现一个疫点消灭一个疫点,绝不留隐患。对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加强区县兽医行政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兽医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充实郊区各区县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防疫工作;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组织养殖场(小区、户)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对防疫、检疫、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市场环节进行监督,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五、加强法制建设,依法防治动物疫病
  要抓紧动物卫生方面的立法工作,修订和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形成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紧密结合、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制体系和管理体制。

  六、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建立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储备库、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站、动物隔离检疫场、动物防疫信息管理和疫情预警系统。采用先进科技手段,不断改善疫病诊断、监控和检疫条件,全面提高动物疫病监控和扑灭疫情的能力。

  七、加大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投入
  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要列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对日常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强制免疫、疫病监测、净化、检疫、监督等经费以及扑灭疫情所需经费予以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扑杀补偿政策,制定本市补偿标准,对强制扑杀造成的损失及时给予补偿。

二ΟΟ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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