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培发[2004]1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北京市统计局批准,自2004年1月开始报送《北京市再就业培训情况统计月(年)报表》。
为了保证本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准确性和实效性,请抓紧时间做好人员培训和组织落实工作,安排专人做好统计工作。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做好统计、汇总,并按照时限上报。
一、填表说明
1、此表由各培训机构填写,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
2、此表为月报表,按照每年12月至次年11月为一个统计年度,于每月5日前,报上月报表;
每年12月5日前另做一份年度年报;
3、此表的填报对象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按规定开展的培训业务活动中培训的本市失业人员情况。
4、平衡关系:
宾栏:3=4+5+6+7 8=3÷1×100% 10=9÷1×100%
甲栏:1=3+5+12 2=4+9+11+13
二、指标解释:
1、再就业培训:包括对本市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开展的职业指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技术等级培训、非等级培训和创业培训)
2、定岗培训:指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人协议开展的定向培训
3、技术等级培训:指按照国家设立的职业资格鉴定或技术等级考核标准开展的培训
4、非等级培训:除技术等级培训之外的职业技能培训
5、创业培训:对有创办企业意愿的就业转失业人员进行的创业知识的专项培训
6、培训人数:实际报到上课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总数
7、培训合格率:培训合格人数与参加培训人员总数之比
8、就业率:培训后就业人数与参加培训人员总数之比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北京市再就业培训情况统计月(年)报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1月30日
填报说明
1、填报范围:
⑴辖区内承担再就业培训工作的职业培训机构,对就业赚失业人员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业务活动;
⑵基层报表由职业培训机构填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2、填报要求:
⑴统计期:
每月的统计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统计年度为上年度12月至本年度11月
⑵报送期:
职业培训机构每月月末30日(2月份2月28日)前将报表报送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
区县劳动保障局于次月5日(9月份报表于10月1日)前将报表报送到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
统计年报随11月报表报送
⑶计量单位:人
⑷统计范围:统计期内已经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的培训\就业情况
⑸表内平衡关系正确指标解释:
1、再就业培训:包括对本市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开展的职业指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技术等级培训、非等级培训和创业培训)
2、定岗培训:指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人协议开展的定向培训
3、本市农村劳动力:指户籍为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
4、外省市人员:指户籍为外省市户口,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外地进京务工人员
5、技术等级培训:指按照国家设立的职业资格鉴定或技术等级考核标准开展的培训
6、非等级培训:除技能等级培训之外的职业技能培训
7、创业培训:对有创办企业意愿的就业转失业人员进行的创业知识的专项培训
8、培训人数:实际报到上课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总数
9、培训合格率:培训合格人数与参加培训人员总数之比
10、就业率:培训后就业人数与参加培训人员总数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