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050号
北京房修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紫金庄园物业管理处:
你处“关于如何支付、解决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及各项活动经费的请示”收悉,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组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为小区管委会解决适当的办公场所。管委会主任的津贴及日常办公经费,暂由物业管理企业从其收中支付”。有关办公场所设置、日常办公费用,应按管委会成立时章程的有关内容,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其中,津贴数额可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进行支付。
二、“有关物业处公益收入应由管委会负责”的问题,目前没有具体规定。如所涉及的物业属全体业主公摊面积所分摊过的物业,应属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委托可以对该物业的经营进行监督,但不得从事具体经营行为。
三、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件已经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着重于物业管理的监督职责。物业管理企业的员工工资的发放不属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