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违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罚措施之对外公布说明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1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金管法字第093000001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法字第09300000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金融服务业违反金融法令,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委员会议决议之下列重大裁罚措施,本会应予公布:

一、未依限期补足资本者。

二、命令解任、解除或撤换董(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或受雇人职务。

三、停止股东会、董(理)事或监察人(监事)全部或部分职权。

四、命令停止、禁止、变更、撤销法定会议之决议。

五、命令停止一部或全部之业务、限制其营业范围或保险新契约额。

六、派员监管、接管、勒令停业或命令解散。

七、撤销或废止营业许可。

八、其它重大裁罚措施。

第3条 本会依前条公布重大裁罚措施之内容,应包括裁罚时间、受裁罚之对象、裁罚之法令依据、违反事实理由及裁罚结果。

第4条 本会依第二条公布之重大裁罚措施,本会应于委员会议决议作成处分后次一个营业日内于本会网站公布之。

第5条 本会依第二条所公布之重大裁罚措施,如经本会委员会议决议变更裁罚内容,应依第三条及前条规定公布之。

第6条 本办法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