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金管法字第093000001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法字第09300000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金融服务业违反金融法令,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委员会议决议之下列重大裁罚措施,本会应予公布:
一、未依限期补足资本者。
二、命令解任、解除或撤换董(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或受雇人职务。
三、停止股东会、董(理)事或监察人(监事)全部或部分职权。
四、命令停止、禁止、变更、撤销法定会议之决议。
五、命令停止一部或全部之业务、限制其营业范围或保险新契约额。
六、派员监管、接管、勒令停业或命令解散。
七、撤销或废止营业许可。
八、其它重大裁罚措施。
第3条 本会依前条公布重大裁罚措施之内容,应包括裁罚时间、受裁罚之对象、裁罚之法令依据、违反事实理由及裁罚结果。
第4条 本会依第二条公布之重大裁罚措施,本会应于委员会议决议作成处分后次一个营业日内于本会网站公布之。
第5条 本会依第二条所公布之重大裁罚措施,如经本会委员会议决议变更裁罚内容,应依第三条及前条规定公布之。
第6条 本办法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